“商标是企业家的孩子,养得好好的,就被人夺走了,我没有被创业时的艰难打败,却因为丧‘子’之痛一蹶不振,是检察监督给了我信心和希望。”近日,一起商标确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到院里送锦旗时对我说。
回顾2024年办理过的案件,这个案子令我印象深刻,也引发了我很多思考。
注册商标被撤销申请检察监督
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经过申请注册,于2012年2月21日获得核准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2020年,黄某收到行政机关的告知函,得知有人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黄某认为自己一直在使用诉争商标,便没有足够重视调取证据,仅向行政机关出示了一些网店的销售截图。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之后,黄某先后申请行政复审、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再审,其间也补充了一些新证据,但相关行政决定及法院裁判结果均维持了原决定。
2022年6月22日,黄某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补充提交了160余份销售后台数据等新证据。作为案件承办人,我对新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黄某在指定期间使用了诉争商标。2023年6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法结合新的证据,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
找准案件的主要诉争点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出现的各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商标“撤三”案件。商标被提请“撤三”后,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该注册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本案中,黄某没有充分重视调取证据,在二审阶段虽然意识到了证据问题,提交了电子数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数量,且该电子数据集中产生于指定期间的最后一个月,数量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案涉注册商标是被真实使用还是象征性使用,成为本案的主要诉争点。因此,在电商平台销售业态下,如何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是检察监督首要解决的问题。
对海量电子数据进行技术审查和调查核实
在申请监督期间,申请人先后4次提交了共计160余份证据,其中,网店海量的销售记录是解决争议焦点的关键。为此,我从三方面入手,开展了深入的技术审查和调查核实。
一是技术辅助审查海量电子数据。黄某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交的在指定期间的网店销售记录显示,交易成功的商品已达上千单,在检察技术的辅助下,我查明了该网店有394单交易成功且相关商品上均印有诉争商标,其余交易成功的885单虽然商品上未印有诉争商标,但网页上有诉争商标的展示图。
二是亲历性调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黄某在一审时未提交网店销售记录,在二审阶段提交的网店销售记录也很少,反而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交了较多的网店销售记录。这些是不是真实的证据?会不会存在证据造假?为查明真相,我一方面与黄某进行沟通,了解到他前后提交证据情况差异过大,是因为他之前都是按照设置筛选条件的方式进行检索,而在检察监督阶段,他偶然翻阅后台数据,才发现有很多数据未被检索出来;另一方面,我与网络平台加强沟通,明确了检索条件设置不同确实可能导致检索结果不同,并且交易快照是交易时的状态且不可能被修改,这就意味着黄某的解释是合理且真实的。
三是延伸审查相关商品质量。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我调取了黄某网店的投诉记录及关于商品生产的有关证据,确定所有商品的3C认证材料都是完备的,且在多个平台均未发现因为质量问题黄某的网店被投诉的记录。同时,我还询问了与黄某合作的知名餐饮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他们一致表示,其所在餐饮集团已使用黄某销售产品多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中小企业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如果企业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就可能会丧失商标的专有权,前期对商标的投入可能会付诸东流。
从本案来看,申请人黄某对案涉商标的感情非常深厚,其承载着他创业过程的心境。我在当面听取黄某意见的时候,印象最深的是,黄某情绪激动地比划案涉商标的图形,讲述商标的寓意。“这次挫折,让我重新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之前不注重知识产权管理、证据意识不足的问题,以后要坚决避免类似问题。”黄某对我说。
作为检察官,我们也应当关注到,中小企业尚在发展成长之中,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可能还不够尽善尽美。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保护更不应缺席。我们不仅要依法从严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要不断提升涉企知识产权监督案件的办理质效,为诚信经营的企业保驾护航。
(讲述人:北京市检察院窦立博 整理:本报记者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