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三不再’怎么看、怎么办”特别报道|“一取消三不再”,公益诉讼检察怎么干
时间:2024-12-10  作者:闫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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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一取消三不再”要求提出后,在检察系统内外受到高度关注,引起强烈反响。本报今日起推出“‘一取消三不再’怎么看、怎么办”特别报道,分别从具体实践和政策解读的角度,为各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好“一取消三不再”要求提供指引,敬请关注。

“一取消三不再”,公益诉讼检察怎么干

——来自公益诉讼检察条线的思考与实践

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落实党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审慎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决定,并要求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近日,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召开全国省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视频会议,深入学习贯彻最高检党组关于“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相关要求,回应公益诉讼条线人员关心关注的问题。“一取消三不再”后,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如何看?怎么干?在结合实践的思考和行动中,答案愈加坚定。

“一取消三不再”后公益诉讼检察如何履职?

为更好落实最高检党组决策部署,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日前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对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加强公益诉讼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此前,最高检党组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仍有办案数量的要求,导致个别案件的办理存在“可诉性”不够强等问题。

“不合理的数量考核指标是导致一些案件低质效的主要原因。”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对公益诉讼检察条线来说,要结合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尤其是存在的突出问题来正确理解和把握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一取消三不再”精神。

为此,前述视频会议就提出,各省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考核指标,凡属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一律取消。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司法规律、回应基层期盼。”黑龙江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春莹认为,“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地研究如何科学有效管理。在广大检察人员热议最高检党组为基层减负赋能的同时,更要有“冷思考”——这对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那么,今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如何管理得更好?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着眼于优化业务管理,提出了“导向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总体要求。具体而言:

——主要做法包括:加强对公益诉讼重点办案类型、办案领域、业务态势的深度分析研判;加强对业务运行的流程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表扬各地办案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等。

——重点把握:一是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不能偏离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二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握高质效办案要求,坚决防止办理凑数案、注水案等低质效案件;三是聚焦工作的健康平稳开展。

怎样把握“高质效”标准?

无论是“一取消三不再”,还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最终落脚点都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怎样把握“高质效”的标准?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认为,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可能一直保持高速扩张的状态。检察公益诉讼从探索建立到今年是第十个年头,经过十年的发展,办案范围不断拓展,办案数量持续上升,有了足够的数量基础和实践积累,已经到了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更加注重效益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节点。

做实“高质效办案”,最高检党组提出“三个善于”的要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相比其他检察职能,公益诉讼检察有自己的特点。“公益诉讼检察是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中更具有‘主动性’的职能。”徐向春谈道,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案件似乎是“可办可不办”,但高质效办案需要检察官深刻理解“三个善于”,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担当作为。

因此,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特别强调,决不能因为取消了数据考核指标,该立案的案件不立了,该监督的也不监督了。要正确处理好公益诉讼办案数量与质量、领域深化与拓展、审前程序与提起诉讼三组辩证关系,充分履职尽责,多办有影响力、具有示范引领价值的高质效案件。

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是如何办案的?湖南省永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唐春荣说,实践中办理的案件既有党委政府关切的涉及国家利益的“大案”,又有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据介绍,为严把案件质量关,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市检察院统一管理研判,统筹指挥基层检察院办理。

唐春荣说,“一取消三不再”后,通过总结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他们将“党委政府有认同感、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行政机关有触动感、自己有成就感”的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办理高质效案件的自我要求。

对于“高质效”的标准,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的《意见》提出,以符合程序规范、突出监督实效、三个效果统一等作为主要评价要素。秦天宝认为,《意见》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可诉性”为根本指引,从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要素和各个环节作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防止履职冲动与履职焦虑两种倾向

采访中,多位受访者坦言:“数据考核,确实有压力;取消数据考核,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办理高质效案件中来。”数据考核必然带来履职冲动,转向非数据管理,也可能带来履职焦虑,比如冲动时,什么都想干、什么都干;焦虑后,又出现不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的心理变化。

很多管理者有一种担忧:没有了数据考核这个管理的强有力抓手,如何才能抓好管理?但事实上,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

“数据在帮助掌握业务态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徐向春表示,上级检察机关要在对各项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办案领域、业务态势的深入分析,不断深化对公益诉讼办案规律的认识,便于更好明晰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数据的宏观分析,并通过更多行之有效的非数据管理手段,在数据指标考核取消之后真正实现检察业务管理的转型升级。

“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是以诉的方式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只有在行政执法的公益维护功能‘失灵’时,才要发挥补位和矫正作用,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准确把握公益诉讼履职的介入条件、介入时机和介入尺度,恪守检察职权边界。”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检察长高金旺结合本院实际有自己的思考,表示要带头厘清数据与管理、管理与考核、担当作为与恪守履职边界等关系,既防止办理凑数案、注水案,又要坚决杜绝“躺平”思想,用好办案数据,分析研判重点业务发展态势等,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高质效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抓好公益诉讼业务条线“三个管理”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任务也更重了——这已经成为公益诉讼检察人的共识。

(本报记者闫晶晶)

[责任编辑: 刘钊颖 张雪莹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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