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依法监督维护我们的权益,让我感受到了司法温暖!”近日,一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当事人高某专程到我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工伤认定受阻,三年未获赔偿
2022年7月的一天,高某夫妇来院里反映高某在工作中受伤,三年未获赔偿一事。
高某原是日照某物流公司的司机。2019年3月8日,他驾驶单位货车在淄博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入院治疗,单位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春节期间,高某回到东北老家,因发生新冠疫情,他滞留至2020年4月底才从老家返回日照。
同年5月18日,高某向日照市东港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他补充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此,高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日照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均获得支持。高某将法院的判决结果提交给人社局后,人社局却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高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高某不服人社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责令人社局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认为人社局不予受理高某工伤认定申请系高某怠于及时提出申请导致,人社局存在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但对高某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于是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启动监督,推动再审改判
在连续多年诉讼和因治疗欠下巨额债务的双重压力之下,高某走投无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我们依法调阅了卷宗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与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充分了解关于在疫情期间申请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我们认为,是疫情导致高某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被耽误的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予以扣除。人社局不受理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影响其工伤认定,导致高某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对高某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由于日照某物流公司没有为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高某的工伤赔偿应由该公司依法支付。但该公司同样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经营困难。
一边是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边是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我们试图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多次与某物流公司沟通,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并多次与人社局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公司做劝解工作,希望物流公司能够与高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我们也积极劝说高某,希望他能够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以便快速拿到赔偿款。
经过我们一个多月的居间沟通和协调,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仍难以达成一致,和解工作陷入僵局。为此,我们及时调整思路,在保障公平公正办理案件的前提下,我院决定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对高某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听证过程中,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我们的审查意见,认为高某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滞留外地的时间应当被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予以扣除。扣除后,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人社局就应当予以受理。
结合听证会意见,我们认为,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疫情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后来,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裁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受理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高某构成工伤。
助推类案解决力求溯源治理
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我们及时梳理同类问题,通过类案监督解决程序空转问题,使类似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有效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我们还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东港区自2021年以来,行政机关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人社局作为诉讼相对方的占比近半,案件类型均为工伤认定案件,违法情形均为程序违法。经依法调取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查明相关事实,针对超期受理、超期作出决定等问题,我院向人社局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加强办案流程监管,有效减少和杜绝程序违法情况的发生。人社局采纳检察建议后,进行了专项整改。
此外,在办理高某申请监督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高某因为受伤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劳动和就业,还欠下十几万元外债,而他的妻子也因患病没有工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经审查,我院认为高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依据相关规定,为他提供了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高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讲述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杨健 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