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为了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
时间:2024-01-24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英华
【字体:  


“32万元的工伤保险金终于打到我的账户上了,缓解了我的家庭生活困难……”近日,我接到了一起工伤保险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人王某的电话,王某言语中流露出抑制不住的喜悦与感恩。

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5月,王某的妻子到坊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王某系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被指派到某纸业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和维修工作。2019年1月22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二级,大部分生活存在自理障碍。治疗期间,王某先后支付医疗费26万元,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垫付10万元后,便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因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金,王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1年9月2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2万余元。因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王某就该仲裁裁决书向坊子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坊子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起诉先行支付获支持,社保中心不履行判决

此后,王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向坊子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8月10日,区社保中心以山东省、潍坊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具体政策为由,作出《关于王某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待遇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

王某对该决定不服,将区社保中心起诉至法院。2022年10月9日,坊子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关于王某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待遇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责令区社保中心依法向王某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区社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4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到王某家中调查走访时发现,自2019年1月工伤发生后,王某便长期瘫痪在床,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高昂的医疗费用花去了家中所有积蓄,还让王某欠下许多外债。王某家属多次到区社保中心申领工伤保险金,但区社保中心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迟迟不予支付。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社保中心先行支付

在办案中,我们多次到区社保中心沟通交流,我院还向区社保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社保中心尽快执行法院判决,撤销《关于王某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待遇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依法向王某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并依法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区社保中心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并提出明确要求,主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很快撤销了《关于王某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待遇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依法向王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金32万余元,并每月支付王某6455元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王某及其家属多次信访,对区社保中心意见较大。鉴于此,我院检察长包案化解,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办案初期,我院了解到王某家庭困难后,对王某进行了司法救助,暂时缓解了王某一家的燃眉之急。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长多次和区社保中心负责人沟通,督促区社保中心尽快支付王某工伤保险金。

王某领到工伤保险待遇后表示满意,主动出具了和解书。历经4年的维权终于有了圆满结局,该案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工伤保险待遇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关涉民生保障。为推进溯源治理,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部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导致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工伤认定、仲裁、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行政诉讼等漫长的法律救济途径解决问题。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院向区社保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严厉打击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了专项整治和查处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讲述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检察院姚秀芬 整理:本报记者郭树合)

[责任编辑: 刘文晖 于春贺]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