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你们为我做了这么多,解决了我二十多年没有生活来源的问题。”近日的一次电话回访中,67岁的田某哽咽着说。
遭遇令人唏嘘
田某是我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1993年,田某的妹妹因婚后生活不如意自杀身亡,田家因此与妹婿家产生嫌隙。当年4月3日晚,妹婿胞兄李某被人打伤,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田某打伤自己,要求追究田某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
田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徐州市中级法院驳回。田某被收监执行后,他所在的某集团下属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田某的不断申诉下,1999年10月,江苏省高级法院指令徐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仅有李某和李某岳父的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案发时田某在场,遂改判田某无罪。后经田某申请,徐州市中级法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支付田某国家赔偿款1.3万余元,并于2001年9月发函建议某公司按照政策落实田某工作等善后处理问题。
原以为工作恢复在望,不料田某所在的公司于2001年12月宣告破产,主管单位某集团对田某迟迟未予安置。
问题悬而未决
2015年5月,已达退休年龄的田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立案。田某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集团补发1996年至2015年4月间的工资,并赔偿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所造成的退休金损失。2016年6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无证据证实田某与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田某诉请。田某上诉被驳回后,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徐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4月将此案发回泉山区法院重审。
泉山区法院再审认为,田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已通过国家赔偿得到弥补,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某集团应按“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的规定安置田某,支付田某出狱后至某公司破产期间的工资损失4.4万余元;按照同等政策对田某进行破产安置,一次性支付田某安置待遇款5.6万余元;同时,某集团要为田某补缴其出狱后至2001年12月某公司破产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田某不服再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未获支持。之后,田某再次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历经5年诉讼,田某身心俱疲。他不明白,如果当年某集团及时安置了他的工作,年满60岁他就能顺利领取退休金,可现在过了5年多时间,他还未能领到一分钱的退休金,这个损失难道不该由某集团“买单”吗?2021年4月,田某向徐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结局皆大欢喜
受理此案后,我们全面审查了原审卷宗,发现裁判结果从法律上看并无不当,且经了解,某集团已按照判决内容向田某支付工资及破产安置费,只是由于疫情防控及田某仍在申诉等原因,尚未办理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们认为该案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于是决定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田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但要求某集团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至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时。某集团却认为,社保费只能按判决内容补缴至某公司破产之日。鉴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落在了社保费补缴问题上,我们遂向市人社局书面函询。人社局回复称,根据政策规定,田某的社保费的确仅能补缴至某公司破产之日,田某很失望,当即提出索要近百万元的赔偿金。某集团表示无法赔偿,事情由此陷入僵局。
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及时向徐州市委政法委汇报,后由政法委牵头召开案件研商会共商对策。会上,经各方释法说理,某集团意识到田某因未得到及时安置确实遭受了损失,愿意适当赔偿。
会后,我们立即联系田某。“老田,我们能理解你的心情,这些年奔波受累,但索要赔偿不能狮子大开口……”最终,田某提出最低15万元的赔偿金额。随后,我们又奔赴某集团做工作。“田某如果及时得到安置,年满60岁即可领取退休金,而不是等到社保费补缴后。他现在要求的15万元赔偿还是很合理的。”通过我们的客观分析,某集团最后同意了田某的赔偿要求。
今年3月22日,田某领到了期盼已久的退休证,此后每月可领到2865.6元退休金;5月7日,某集团以田某名义为其补缴了医保费;5月25日,15万元补偿款支付到位。基于田某出狱至今一直靠在工地打零工维持生计,我们为其申请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给我们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得多年的矛盾彻底化解了,我们由衷感谢。”对该案回访时,某集团负责人诚挚感谢道。
(讲述人: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刘亮 本报记者管莹 通讯员鲍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