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落后到先进的跃升——优化“案-件比”的山西实践
时间:2020-08-19  作者:梁高峰 李忠祥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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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最高检初提“案-件比”的概念,经测算山西省检察机关的“案-件比”中的“件”为全国最高。经过一年多的办案实践,今年1月至7月,山西省检察机关的“案-件比”已优化为1∶1.34,跻身全国第一方阵。

从落后到全国前列,山西省检察机关从学习和调研入手,狠抓提升和落实,持续不断地优化“案-件比”,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说,从探索应用“案-件比”的实践来看,“案-件比”为我们做优刑事检察提供了抓手,为优化司法管理展现了范例。下一步,要继续用好“案-件比”这根指挥棒,压实检察主导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更多的数据分析“小切口”找准检察办案的成效和不足,加强改进检察工作,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检察长调研找问题根源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是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司法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2019年4月,山西全省检察机关“案-件比”中的“件”为全国最高。

这说明案件质量效率不高,迅速引起了山西省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掌握全省“案-件比”的详细情况,该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此进行了全面“摸底”。杨景海带队组成调研组,专门选取“案-件比”中“件”较高的太原、忻州等地4个基层院进行了实地调研。

“我们通过实地阅卷,一个案卷一个案卷地去看,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与所在检察院的院领导、刑检部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谈话,走访同级公安机关、法院交换意见,摸清了实情,找准了推高‘案-件比’的真实原因和主要因素。”杨景海介绍,该省检察院通过对个案分析比较,结合案管数据的综合研判,围绕“捕诉一体”机制落实,强化捕诉衔接、加强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加强认罪认罚从宽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提出了16项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强的优化“案-件比”的措施。

三个月后,杨景海再次带队深入晋中市检察院和灵石、介休两个基层院进行阅卷调研和督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落地,推动捕、诉办案工作取得实效。这次调研之后,又组织专班起草了关于解决捕诉环节办案质效监管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力争将上述调研、督导、整治的工作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

聚焦办案关键环节

朔州市朔城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诈骗案中,承办检察官从审查逮捕阶段就严格按照起诉标准审查证据,向公安机关列出详细的侦查取证意见,使得公安机关在捕后羁押期限内,就解决了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事项,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达到了起诉标准,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几率,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最终,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这只是山西省检察机关为优化“案-件比”而努力的一个缩影。

该省各级检察机关将优化“案-件比”理念落实在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通过捕后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夯实证据基础,坚决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阳泉市城区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检察官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后,围绕核心证据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与公安办案干警进行了深入沟通。公安干警解释了目前取证的困难,于是,承办检察官据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取证要求和建议。同时,因审查起诉期限到期,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查重报后,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了补查情况,并就未能补查到关键证据出具了书面证明,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未提出复议,不起诉决定生效。

“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从受理到办结用时两个多月,中间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未延期审查,公安机关也未提起复议复核,缩短了办案周期,也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介绍,因前期与公安机关就补充侦查目的、内容及退查必要性进行了多次沟通,从而切实做到了使公安、检察、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办案结果,不仅减少了办案中间环节,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优化“案-件比”的最终目的是提升案件的整体质量、效率和效果。纵观2019年山西省检察机关全年办案数据,一审公诉案件退查件数同比下降30%,退查比率减少18个百分点;延期件数同比下降14%,延期比率减少7个百分点;平均办案周期缩短7天左右;不捕复议复核案件同比下降48%;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不断上升,12月达到84.56%;“案-件比”排名由年初全国最后一位跃升至第 13 位,“件”有效降低,“案”的质效得到全面提升。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跟进

一年来,山西省检察机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优化制约“案-件比”的因素,通过加强对退查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提升提前介入对侦查活动的实质引导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有效降低了“件”。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张某强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意见全面具体、方向明确、操作性和说理性强,并持续跟踪监督意见落实,使得所有证据问题都在侦查阶段得以处理。

在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检察官精心拟定讯问策略,证据论证、释法说理和政策教育到位,使得侦查期间拒供和否认“主观明知”的两名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判环节,积极协调法院和辩护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有效提高了庭审质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实现了案结事了。

“该案虽然重大复杂,但由于我们在每一个环节都严格落实主导责任,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使得整个诉讼流程顺畅高效,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侦诉审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未增加任何办案环节,‘案-件比’达到1∶1的最佳效果。”办案检察官介绍。

目前,山西省检察院把“案-件比”纳入到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评价,并作为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和巡视巡察内容,通过充分发挥检察官主导责任,持续有效优化“案-件比”,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本报记者梁高峰 通讯员李忠祥)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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