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时间:2020-07-29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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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提供办案指导。这些案例具有什么特点?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积极举措?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三大特点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通过本批指导性案例,展示检察机关在服务与保护民营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冯小光介绍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为地方各级检察院提供办案指导,同时也是持续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在检察环节落实“谁司法谁普法”的具体举措。

“这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上报的近百个案例中筛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四件,它们较为全面地展现了民事检察工作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冯小光分析指出,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错案,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鼓励社会大众创业积极性;二是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快速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三是通过促进自愿和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努力让民企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冯小光介绍说,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直观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有效地落实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精神,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努力让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依法抗诉,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圳市丙投资企业纠纷案中,浙江检察机关围绕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资金往来等开展调查核实,最终查明股东并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依法抗诉后再审予以改判,免除了股东可能承担的巨额财产责任,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积极履行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牧业公司案中,该牧业公司被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执行法院仍将该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对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了违法执行行为,避免了民营企业因不当信用惩戒而陷入困境。

依法规范查封行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与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当,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在南漳县丙房地产公司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查清该房地产公司被查封房产的价值明显超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遂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执行法院予以纠正,恢复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依法促成和解,优化营商环境。在福建甲光电公司案中,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软件园区企业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依法化解了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消除了民营企业的经营困扰。

准确把握刑民界限,慎重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

针对民营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怎样帮助解决?

冯小光表示,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妥善应对工作。一方面,民营企业要提升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大、公检法、政府部门、工商联系统之间要加强协作联动,延伸服务民营企业的触角,回应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冯小光进一步解释说,具体到民事检察职能,首先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即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的错误裁判,协助解决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大力打击通过假官司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于形成时间长、纠葛深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再者,准确把握刑民界限,慎重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最后,检察机关要与民营企业加强联系,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课堂、商讨研判等形式,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

“四大检察”合力,提高企业面对危机免疫力

“只要依法经商,就有法治护航。”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是“引子”,也是“序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准确把握涉民营经济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做到精准监督,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加强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用法治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张雪樵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特别是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将采取三大举措——

一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通过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生效裁判监督、执行违法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等案件,切实保护好市场主体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强化精准监督。按照民法典、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办理精品案件来引领先进的司法理念。比如落实公司法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好企业家个人和家庭的合法财产,筑牢企业家防范市场风险的“防火墙”,从而引领全社会尊重企业家的浓厚社会氛围,让恒产者有恒心、恒心者办恒业。

三是各级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四大检察”合力,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让市场主体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集中精力来创业,提高应对各类危机的免疫力。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 全媒体记者徐日丹)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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