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为民企发展“开道清障”
时间:2020-07-19  作者:刘志月 段军霞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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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30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群众举报,钟祥市检察院介入调查湖北省钟祥市吉瑞国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牌伪劣口罩一案。办案检察官查明,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药店销售假冒口罩行为予以查处,未能向社会发出公告,也未及时收回或告知购买者正确处置已销售的假冒口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向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采取了扣押假冒伪劣口罩等6项措施。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消费警示,并对全市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类似情况的9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类似钟祥市检察院这样的事例在湖北检察机关并不少见。“将服务民营企业与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相结合,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开道清障’最好的司法实践。”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副教授刘江东认为。

“暖心措施”一抓到底

“湖北省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可有些年头了,不仅经常开展普法宣传,还定期邀请企业员工到警示教育基地参加犯罪预防活动……”谈起这些年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话题,湖北省人大代表、中冶武汉信义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东林打开了话匣子。

孙东林所说的“服务有些年头”是怎么回事?

2016年3月20日,湖北省检察院率先在全国省级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鄂检十条”)。

自2016年起,湖北省检察院又一年一个专项推动工作:2016年至2017年,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2018年,持续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法律监督专项工作”。

2018年12月,适应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和变化,湖北省检察院迅速将“鄂检十条”修订为“新鄂检十条”。

2019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工作机制(试行)》出台,进一步明确加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2020年,湖北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以“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等为内容的司法为民“八件实事”。

2016年至今,湖北省检察机关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准逮捕6767件10380人,提起公诉5373件9493人;共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民营经济主体不批捕1449人、不起诉487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22人。

“法治红利”一以贯之

“感谢检察官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贵院的不起诉决定让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真是太感谢了!”冒着倾盆大雨,湖北某公司负责人许某给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

同时,案件的另一方,江西某公司的感谢信也送到了该案办案检察官手中:“感谢贵院在最关键时刻伸出援助之手,帮我们追回工程款,这笔钱可是我们企业和百名员工的救命钱啊!”

缘何一个案子能获得矛盾双方感谢?起因是2014年1月,许某的公司与江西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2015年至2017年间,江西公司多次在法院诉许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湖北公司迟迟未履行支付余款。法院遂将被执行人许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移送至武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许某释法说理,并联系江西公司帮助其与许某沟通。2019年1月,湖北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及裁定的220多万元全部义务。该案经提请武穴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依法对许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一份不起诉决定,既保障了江西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许某公司的日后发展,还解决了法院执行问题。

“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时极其慎重,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护航民企发展,避免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冯新华说。

据了解,2019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25.7%、11.2%,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7.6个百分点、4.4个百分点。

“助力复工”一呼百应

受疫情影响,湖北不少民营企业经营困难。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不仅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说,要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形成帮扶合力,帮助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司法问题,真正把工作做到民营企业的“心坎上”。

对这一点,被同乡朱某伪造本单位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湖北恩施利川远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陶先生感触尤深。

2018年,朱某承接武汉市洪山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中,为解决资质问题,私自伪造“利川远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并签订了400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

2019年10月,朱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抓获。今年3月,案件移送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洪山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中还存在朱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的线索,遂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直到此时,陶先生才得知公司印章被伪造、使用,但因抹不开情面,决定不追究朱某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反馈情况后,检察官主动对接陶先生,讲解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企业可能造成的风险等法律常识。最终,陶先生表示积极配合工作。今年5月,洪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办案中,检察官不仅避免了我们公司商誉受损,还登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极大增强了我们疫后平稳有序复工复产的决心。”陶先生说。

(本报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段军霞)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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