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标准提高到每日182.35元
专家认为及时调整赔偿标准凸显检察机关尊重保障人权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记者郑赫南)2013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82.35元的新标准,比2012年增加了19.7元。
高检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59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3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
又讯 5月17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检院连续多年及时调整并公布刑事赔偿标准,说明检察机关注重尊重保障人权。
“第一时间公布新的刑事赔偿标准,说明检察机关对保障人权非常重视。”樊崇义表示,高检院今年在国家统计局公布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当天,便公布新的刑事赔偿标准,体现了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也高度重视对公民私权的保障。龙宗智认为,检察机关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条款调整刑事赔偿标准,有利于保障被赔偿人的合法权益。
樊崇义注意到,高检院连续多年都随着统计局数据更新,迅速调整公布新的刑事赔偿标准,且金额逐年升高。他告诉记者:“随着经济发展,依法增加刑事赔偿金额是合情合理的。特别是在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对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精神,更要积极落实。”樊崇义还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赔偿工作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