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二级大检察官万春表示,《纪要》共二十三条,重点围绕“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涉案船舶、财物的处置”和“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作了规定。主要有四个特点:
①强化可操作性。明确涉海砂犯罪的定性处理问题,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②突出全链条打击。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
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法院、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