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旭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旭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杨陵区支行行长、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职务晋升、职工录用、岗位调整、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期间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