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凤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先后担任原伊克昭盟东胜市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