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巡视员袁志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交由兴安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4日,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袁志刚。兴安盟检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志刚利用其担任鄂尔多斯市交通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袁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与收入明显不符,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