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准确审查证据
时间:2025-04-18  作者:赵航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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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对证据属性采用“三性说”,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证据真实性产生的争议最多,特别是对于实物证据而言,诉讼各方往往会结合其他证据得出不同的认定结论。一般认为,证据的形式真实是指举证方的证据客观存在,证据的实质真实是指证据所载信息是真实、客观的。就实物证据而言,证据的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具有不同的内涵。

实物证据可以分为传统实物证据和新兴实物证据。其中,传统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物证和书证的证据地位。新兴实物证据主要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分别将这两类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予以规定。其中,电子数据是唯一具有专门审查规则体系的实物证据。

不同实物证据的“形式真实”具有不同内涵。不同实物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其发挥证明作用的机理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

1.物证形式真实性内涵的本质是状态真实。物证的证明机理,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一般包括物品或者痕迹。对物证真实性的检验方式与书证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有两种:一是证据保管链条完善性的证明,二是证据独特性的验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强调,对物证、书证应着重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等是否注明清楚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等。可见,物证、书证进行审查的目的就是确保实物证据的原始性。同时,物证又与书证有所不同,物证能否确保在收集、保管、移送过程中保持其原始状态,这对于物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如按照《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将提取的血样立即送检,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低温保存并于3日内送检。其原理就在于,血液样本虽然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身体,但是送检时间过长可能造成血样的改变,从而导致证据能力受到影响。可见,物证的形式真实性审查,其本质上指向的是物证的外部特征、物理属性有无发生变化,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案发当时物证所形成或被塑造而成的状态。

2.书证形式真实性内涵的本质是制作真实。虽然《刑诉法解释》对物证、书证真实性审查方法的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两者形式真实性的内涵有所不同。书证是借助其所记载的文字、图案、符号,通过所表述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书证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第三人在案发过程中或者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在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将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一般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单位制作,通常会加盖该机关、组织或单位的公章;私文书证则无固定格式,但一般会附随书证制作人员的笔迹等。刑事诉讼领域虽不区分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但书证形成的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对于书证“形式真实”的审查,一般都会通过书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检验,以此判断书证是否存在伪造。书证的来源、收集、保管过程,对书证虽然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如保管不善造成书证破损或污染,但除非遭到人为恶意篡改,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会受到较大影响。由此可见,书证的形式真实性审查,指向的是该书证确系所标示的主体制作而成,能够代表制作主体所表达的思想或内容。

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内涵的本质是表达真实。以电子数据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形式呈现的电子数据均系取证主体从虚拟空间中分离出来,保存在存储介质当中或者直接以某种可以被人们所识别的方式存在的、由“信息态”制作而成的“证据态”。因此,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是指,虽经由侦查取证过程中的软件技术、电子设备等因素的介入,“证据态”仍然能够如实地表达“信息态”。而实质真实则指透过“证据态”所识别出来的数据信息能够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不同实物证据“实质真实”的内涵存在细微差别。证据的实质真实均在于其记载或者表达的证据信息能够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实质真实的基本含义是客观的、可靠的、可信的,只有如实、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才能够帮助司法工作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否则,将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以虚假诉讼案件为例,某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银行卡转账3万元,但同时又要求被害人取现后将现金返还给犯罪嫌疑人,那么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银行转账记录所显示的转账情况,就与案件事实不符,该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书证就欠缺实质真实性。

虽然,实物证据实质真实性的内涵基本一致,但具体到不同实物证据,其实质真实性的内涵也有细微差异。对物证来讲,其实质真实在于物证通过其形状、颜色、重量等物理属性和外部特征所反映的信息,能够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对书证来讲,其实质真实则在于书证通过其文字、图像等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而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则是指电子数据“信息态”所承载的数据信息能够如实反映案件事实。

(作者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 陈章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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