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下称“分级干预”)的基本框架,实践中各地纷纷进行有益探索。但是,与之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并没有跟上,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对孩子的教育、矫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亟须探索建立与分级干预相匹配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与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帮教的一体落实。
一、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实践现状
(一)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缺位。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往往发生在未成年人涉案之后,此时,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其家庭教育模式往往已经固定成型,很难转变。若是在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之初对其监护人进行预防性指导,其转变较为容易,可以有效防止其不良行为进一步演变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故有必要前移家庭教育指导的节点,针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
(二)家庭教育指导分级体系模糊。当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已趋于科学化。而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分级干预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尚未形成与分级干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分级体系。从不利于个人成长的不良行为到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被划分为不同的严重程度,与之相对应,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应在指导主体、指导密度、指导方式等方面作出明显区分。
(三)家庭教育指导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均具有家庭教育指导职责,但当前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的合力有限,资源统筹调配力量较弱,现实运行效果不佳。另外,家庭教育需要针对性指导、长期跟进,需要大量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而现实中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数量有限,且分散在各行各业,缺乏组织性。
二、分级施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应根据分级干预的基本框架,结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手段、措施和场所,设计家庭教育指导分级方案。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临界性家庭教育指导和涉刑案家庭教育指导。
一是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建议切实发挥中小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可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个别化指导,也可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家庭开展团体辅导、集中指导。
二是针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建立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定期将实施犯罪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信息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统筹考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交由不同主体(主要指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负责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三是针对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或者未成年人被羁押期间,或者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检察机关同步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加强与社工组织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待罪错未成年人考验期满、刑满释放或专门学校结业后,由专业社工重点对其家庭开展“一对一”指导,确保家庭对重返社会的未成年人具有承接功能和积极作用。
三、深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一方面,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构想基础上,可由检察机关牵头构建一个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综合平台,同时细化各部门参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业务流程,根据实际情况为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准匹配家庭教育指导人员。
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家庭教育指导师面临人才匮乏、专业程度不高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经费保障制度,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稳定的保障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可以积极培育当地的家庭教育服务专业机构,加强培育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来,向更多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作者单位: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