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
优化“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建设
“益心为公”志愿服务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高位推进,形成了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公益司法保护新模式。“益心为公”志愿者作为检察机关精准招募的、在不同领域拥有专门知识的人,按照程序、范围和规则参与检察公益诉讼,通过辅助检察官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实现最佳的公益保护目的和志愿服务目的。实践中,还需要持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以便更好汇聚公益诉讼志愿者力量,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治理效能。
“益心为公”志愿服务的理念。首先,坚持现代化引领。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是公益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下,在检察公益诉讼整体发展框架下,明确未来内外部环境变化中公益诉讼志愿者的需求与发展趋势,立足检察公益诉讼主责主业,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育、使用和激励等策略,结合公益诉讼的整体发展趋势进一步拓宽社会动员渠道,确保志愿者培育发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新要求相匹配。其次,坚持问题导向。随着“益心为公”志愿服务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在线索来源、调查取证、公益修复等环节,志愿者参与检察办案出现一些短板和不足,其辅助办案的效能有待进一步释放,迫切需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公益诉讼志愿者有效参与检察办案制度是维护和发展志愿者与公益诉讼合作关系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实践运行中所遇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指导志愿者培育发展工作的实用性操作规范,引导志愿者深入了解检察公益诉讼基本知识,规范志愿者参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和方式,更加高效地辅助检察官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激发志愿者潜能,提升志愿服务的效果。再次,坚持人民性原则。检察公益诉讼的本质是人民利益之诉,如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群众关心的公益损害问题以最快速度最佳效果解决好,让制度红利真正成为普惠的民生福祉,就要通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队伍,充分有效发挥志愿者力量,发挥他们在线索发现、公益修复监督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公益诉讼去解决群众身边真正的急难愁盼问题。
“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尚须加强。从基层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志愿者工作,缺乏系统规划,常态化的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座谈会商等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极易造成志愿者和检察机关工作衔接不及时、沟通不顺畅等问题,影响案件办理质效。
二是志愿者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从实践运行情况看,随着最高检部署的在全国高校发展志愿者工作的不断推进,志愿者的专业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但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办案领域的不断拓展,存在专业能力跟不上办案需求的情况,基层检察机关公益志愿者多集中于生态环境、食药等领域,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不能完全适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
三是志愿者自主意识需要加强。检察公益志愿者是一项社会事业,强调的是社会化参与、社会化服务、社会化运作,自主性和独立性工作是其主要特征,但目前的志愿者工作,多数情况下要靠行政力量推动,由检察机关组织实施,志愿者的自我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不高,主动性和自发性不足,达不到理想的工作状态和效果。
四是检察公益志愿者的履职供给不足。相当部分的志愿者是来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在岗干部职工,往往存在着本职工作与志愿服务工作相冲突的问题,影响其及时参与公益诉讼工作。
当前,优化“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建强一支队伍。根据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工作办法,结合实际需要,突出区域特点,开展志愿者选任和履职等工作。加强与当地志愿者协会、组织的联络,注重依托既有的协会组织,本着“骨干引领、全员参与”的原则,挑选政治觉悟高、公益意识强、法律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志愿者作为守护公益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志愿者协会的引领作用。例如,某地检察院加强与当地爱鸟协会的联系,及时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公益损害线索。
二是畅通渠道。着眼供需对接,在检察机关和志愿者之间架起工作信息畅通桥梁,有效实现检察机关与志愿者工作的有序衔接。一方面,畅通与志愿者所在单位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为志愿者顺利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畅通与志愿者的工作对接,实行服务项目“菜单式”工作模式,在“菜单”上详细列明近期需要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工作项目、开展时间及工作要求等,通过网上平台,将“菜单”发送给志愿者,志愿者根据自身工作特点、专业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确定自己是否能参加或参加的工作项目,然后反馈给检察机关。
三是完善相关机制。完善志愿者选聘机制,以“需求、志愿、择优、专业”为选聘导向,结合公益诉讼办案需求,建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行业定向选聘相结合的双向选聘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面向社会全面选聘复合型人才的基础上,注重选聘人员行业的专属性和业务的专业性。完善志愿者培训机制,建立理论、业务和实用技能培训为一体的培训体系,通过专家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形式,对志愿者进行公益保护知识、法律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综合素质和志愿服务水平。完善志愿者信息档案机制,在依法保护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志愿者信息库,详细记录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工作特长、专业技能、服务意向、参加志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具体表现,便于检察机关随时查询掌握志愿者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同时为开展志愿者评选表彰等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完善志愿者考评奖励机制,开展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的星级评选,举行各类表彰活动,并定期对志愿者星级和表彰情况进行公示。同时设立奖励办法,对提供线索且取得良好办案成效的志愿者进行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激发志愿者守护公益、奉献社会的责任感。
四是发挥“五员”作用。结合实际需求不断拓宽志愿者履职渠道。发挥“宣传员”作用,志愿者通过发放公益保护宣传手册、设立咨询服务台、建立志愿者联盟群、搭建网上宣传互动平台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范围、办理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扩大社会影响力。发挥“信息员”作用,志愿者通过网上举报专区、12309举报热线、专用邮箱等形式,采用“随时拍”“即时传”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工具,随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公益受损情形,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助力检察机关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发挥“技术员”作用,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环境保护、食药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对涉案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提供科学论证、技术认定和专业意见,为司法办案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发挥“调查员”作用,志愿者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项调查活动,配合检察官开展调查走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发现公益受损和隐患问题,协助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配合行政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发挥“监督员”作用,通过全程参与公益诉讼办案环节,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观察,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公信力提升。同时,通过参与整改效果公开听证、现场评估、跟进监督公益受损整治情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履职,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检察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