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办理司法困境及应对
时间:2025-04-15  作者:陈波 王甜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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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办案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与之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下简称“掩隐”)罪案件数相应大幅提升,2024年起诉掩隐犯罪129074人,起诉人数仅次于醉驾、盗窃、诈骗犯罪,成为第四大罪名。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有效遏制掩隐罪及关联犯罪的高发态势,成为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一项课题。

掩隐犯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案件数量看,近三年以来起诉掩隐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24年增长幅度虽有所放缓,但是整体仍在高位运行,多发高发的犯罪态势尚未有效遏制。从案件类型看,涉“两卡”类案件占比较大,其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网络诈骗等,传统盗窃、抢劫销赃类掩隐罪案件占比越来越少。

从作案手段看,以“供卡+协助转账、套现、取现或配合身份验证”为主,但通过代收快递包裹转移涉诈黄金财物,利用“空壳公司”对公账户、虚拟资产交易、“抢红包”等变相转移资金等,新兴方式不断涌现,迷惑性、伪装性愈来愈强。从作案主体看,被起诉人多数是通过网络招募的低层级“卡农”,涉及地区范围广、呈现“三低”群体特征。作案人与上游犯罪绑定越来越深,供卡后需到不同省、市、区的指定地点配合完成转账、取现,跨区域实施犯罪致查处难度加大。此外,供卡人犯罪动机也从单纯赚取佣金向侵吞赃款转变,预谋或临时起意“黑吃黑”现象频发。

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应对

当前掩隐罪案件高发态势是多个层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有犯罪组织境外操纵、犯罪产业链条升级、犯罪技术手段不断更迭的挑战,也有执法司法标准不一、法律适用有分歧、治理理念体系相对滞后等司法实践因素,其本质也是传统办案理念模式与新型犯罪形态适应性问题。笔者经调研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破解司法困境。

第一,优化入罪裁量标准。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形势,2021年4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取消了掩隐罪的数额标准,同时明确了“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更为综合的入罪标准,交由司法裁量认定。囿于该标准较为概括抽象,更加强调综合判断,司法实践对此裁量规则的把握难以统一。对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合理划定刑事规制范围。可借鉴醉驾犯罪治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办案指引,进一步优化入罪裁量规则标准,把好掩隐罪案件入罪关口。因当前掩隐罪上游犯罪主要是涉财产犯罪,笔者认为可将上游财产犯罪3000至6000元的入罪标准,衡量掩隐罪数额标准,同时兼顾如适用数额标准出现明显不当入罪或者应入罪而未入罪的情形,可不考虑数额标准。

第二,明确关联犯罪罪名适用规则。当前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的罪名适用难以精准区分,实践认识分歧较大,使得本应以掩隐罪定罪的行为被以帮信罪处理,或者本应以帮信罪定罪的行为被以掩隐罪定罪,出现该严未严、当宽不宽等罪刑不均衡问题,亟须明确指引。“供卡+配合转账、取款或者配合验证服务”类行为,是涉“两卡”类犯罪中的主要行为模式,既符合掩隐罪中的“转移犯罪所得”,也符合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该如何定罪?

笔者认为,在肯定两罪客观行为存在重合但并不完全竞合的基础上,秉持以行为本身性质作为区分依据,更具实践操作性。因为帮信罪设立的初衷主要是规制线上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而掩隐罪规制的行为相对复杂,而线下协助转移、配合身份验证等具有掩隐行为性质。具体到办案中,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规定的异常行为情形,遵循先看客观行为性质,再看主观明知程度,最后结合查证犯罪数额、支付结算数额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思路。

第三,构建梯次处罚治罪体系。受制于各种因素,掩隐及关联犯罪难以做到全链条、全环节查处。目前查获的涉案人员以低端供卡人居多,且查证的犯罪事实呈现碎片化,囿于查证现状大量案件只能以掩隐罪、帮信罪等轻罪处理,随之衍生出了大量附随后果。而犯罪组织及主要团伙成员处在链条中上端、身份隐秘,难以查处,导致当前打击惩治重点偏离。对此,检察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长期犯、团伙犯、跨境犯、网络黑产等掩隐犯罪,通过强化立案监督、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等举措,依法严惩严打,形成震慑。对初犯、偶犯、小数额犯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结合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充分运用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对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用足行政处罚手段能够实现责罚相应的“情节显著轻微”行为,可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同时,做好“不起诉+”后续工作,推动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由此,构建形成从违法到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再到犯罪的梯次处罚体系。

第四,健全预防防控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对犯罪依法追诉,更要推动构建治理防控体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是深化以案促治路径。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督促金融、电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整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化掩隐犯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路径。如某院在办理黄某掩隐罪一案中,发现该类案件可能存在利用“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实施犯罪,通过大数据筛查形成虚假登记“空壳公司”的治理线索,并向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推进“空壳公司”全面治理。

二是完善精准预防机制。探索组建掩隐、帮信等关联犯罪专业化办案组,统筹协调打击治理专项工作,加强犯罪规律趋势等前瞻性研究,做到精准研究预测。加强内外部数据资源整合,多措并举构建涉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智能风险预警系统,做到精准检测预警。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履职,通过普法宣传、专项整治方式提升从业人员风险识别能力,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做到精准宣传预防。

(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DJC2024006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分别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责任编辑: 马菲菲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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