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完善司法责任制压实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管责任
时间:2025-03-01  作者:牟军 刘晓虹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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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责任。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监督管理的路径和方法仍有待在实践中探索和明晰。笔者认为,可从优化监督管理路径、完善过程监管策略以及明确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出发,落实完善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责任。

明晰“管什么”“怎么管”的监管路径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强化和压实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需要明晰管理路径,并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完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解决“管什么”的问题。《意见》对相关管理清单已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按照管理清单解决“管什么”的问题。根据检察实践,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应重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及时跟踪管理重点案件的审查质效,引导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讨论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讨论,向分管副检察长及时报告案件讨论结果,组织人员对重点案件集中研讨,培育和打造典型案例,定期分析部门案件质量效率,规范部门法律文书管理等。

优化监督管理路径,解决“怎么管”的问题。一是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部门受理案件办理流程进行总体把控,对案件流程节点实施动态监控,通过系统提醒—部门负责人提示—检察官报告三个层次实现案件审查流程的规范管理。二是明确对重点案件的实质监控。首先,建立重点案件问题发现机制,可以分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识别推送、检察官发现报告、相关线索移送等途径,畅通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现问题的渠道。其次,建立重点案件向检察官联席会议报告制度。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后,应要求办案检察官就办案思路和调查方向向检察官联席会议汇报案件,并做好汇报记录。再次,持续跟踪管理问效,确保重点案件依法办理。三是抓实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质效。坚持末位发言制度,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引导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积极思考,对无正当理由的“继续调查”等意见要求明确理由、调查内容和调查意义等,规范意见发表,保障每一个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优化“三个管理”的监管策略

以数据质效分析促业务管理。一是完善案卡数据填录。规范完善的案卡信息是强化业务数据质效分析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可进一步完善案卡数据生成,根据定稿检察文书提取相关信息要素,减轻检察人员数据填录的工作负担,同时保证案卡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增加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案卡信息填录书。以民事检察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为例,可以增加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的具体情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文、事实认定错误的详细情形等案卡信息,以便充分、完整、准确有效地填录案卡信息。二是强化案件的趋势分析。在完备案卡数据基础上,强化对案件趋势的研究和分析。一方面,研究案件数量的变化,观察一定期限内案件类型的变化,评估和预测下一阶段检察监督的要点,明确下一阶段对哪一类案件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和监督,实现“定量分析”。另一方面,研究适用法律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的具体情形,分析一定期间裁判错误或失当的原因,实现“定性分析”。三是加强案件的结构分析。从纵横两个方向强化案件的结构分析。纵向而言,强化“四大检察”中某一业务条线的案件结构分析,在省级以下三级院实现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并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中实现统筹协调。横向而言,适应“四大检察”的案件变化,科学调整分配检察办案人员,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以健全案件讨论机制促案件质量管理。一是完善繁简分流案件讨论机制,发挥办案组案件讨论的分流作用,对办案组无异议的简单案件,可经办案组讨论后或由检察官直接作出决定。对于办案组有异议或检察官认为需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可再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二是优化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相对固定时间对案件进行讨论和研判。首先,探索案件上会讨论前的登记制度,承办检察官需向部门指定人员提交审查报告并登记基本信息,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上会讨论顺序。其次,建立案件讨论记录档案制度,探索检察官办案业绩档案,对提交讨论案件的审查报告、讨论笔录及决定文书在部门内部存档备查,强化办案部门的案件管理。再次,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结果的跟踪监督制度,对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进行定期跟踪管理。三是探索分管副检察长参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在分管副检察长直接参与的情形下,可激励员额检察官利用发表意见的机会,展示法律功底素养,最大限度保证案件讨论质效。四是落实和完善案件讨论顺序机制。严格按照现有制度,进行末位发言,并在讨论结束后,由分管副检察长对是否提交检委会进一步讨论作出决定。

以流程监控促案件管理。一是完善部门收案总体情况的数据分析功能。通过对案件受理类型、数量、涉案主体、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查期限等进行全面统计,系统分析,对案件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启同步监督管理权限,全面及时掌握案件基本信息。二是探索实现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个案流程的同步监控和管理。通过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强化办案流程监控和管理的功能,以便监管主体尤其是业务部门负责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部门案件审查的流程与节点。三是建立风险识别及推送功能。整合案件信息后,对满足特殊情形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系统识别推送+办案检察官主动报告的方式,畅通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路径。

落实“全面”“准确”的监管责任

在司法责任的认识基础上,从主体上强调检察权运行主体的角色责任,从内容上强调权力清单、资源配置、履职保障和责任承担相结合的权责体系,从方式上构建立体责任网络,才能保障落实司法责任的“准确性”。监督管理责任作为司法责任中的一部分,应重点按照角色责任、权责体系和责任承担来落实和完善。第一,明确角色责任。就监督管理责任而言,应进一步厘清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办案角色、案件监管角色和行政管理角色,并在不同的角色体系中准确定位角色,确定角色责任。第二,优化监督管理权责体系。既坚守监督管理责任边界,更要在严格落实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权限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清晰监管路径,保障权力行使。第三,构建准确的责任认定体系。《意见》第30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实践中,应区别于办案责任和行政管理责任,构建相应责任认定体系,明确追责方式,全面、客观和准确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作者分别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 陈章 刘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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