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AI大模型DeepSeek持续火爆,代表了人工智能技术带来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如何依法、理性、科学地运用AI辅助高质效办案,是每一名检察人员应当思考和积极应对的问题。以一个真实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为例,大致可以提炼出“人工基础分析—引导AI拓展—人工甄别确认”的基本路径。具体来说,检察官首先可以进行基本案情提炼、分歧观点归纳,并完成法律适用的基础分析;其次可以有针对性地与AI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列出具体问题提纲引导AI作“类型化分析和拓展”;最后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工作方法对AI辅助办案的成果进行甄别确认。
提炼基本案情与观点分歧
公安机关以某甲涉嫌诈骗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决定。3日后,被不起诉人某甲死亡,5日后,被害人某乙不服该存疑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直接规定被不起诉人死亡情形下被害人申诉权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有的办案人员认为,某乙系不服检察决定首次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决定进行复查;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被不起诉人已经死亡,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该案不应受理。
完成法律适用的人工分析
应当受理该案的实证法依据在于,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并符合管辖、申诉主体、申诉材料等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根据《申诉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对不服检察决定首次申诉的,应当由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依据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笔者初步分析认为,考虑到刑事申诉制度的目的价值、检察决定对被害人权利的持续实质影响,通常而言,此类情形仍应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避免机械司法。第一,被不起诉人死亡可能带来认识的路径依赖,令办案人员直观地认为既然当事人死亡,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终结,不应当再启动涉及该当事人的程序。第二,走出错误的路径,需要厘清、重申刑事申诉制度的目的价值在于监督生效裁决、监督公权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尽管原案中被不起诉人已经死亡,但是检察决定已经并持续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害人权利产生影响,有必要对该检察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第三,对于当事人死亡的,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死亡仅产生不追诉的效果,不当然意味着不能启动与其相关的任何程序。
与AI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实际工作中,完成一次真实的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案件讨论,需要较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AI可以相当程度地有效替代。
向DeepSeek清晰完整地提出问题:“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死亡后,被害人不服该存疑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检察院应否受理?”DeepSeek经过24秒的深度思考后,检索50个网页,发表讨论意见如下:针对前述情形,检察院应当受理,通过复查程序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并为被害人提供救济程序。具体理由为(在尊重AI原意的基础上经笔者概括提炼和重新分类):第一,申诉的核心是对不起诉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审查,而非仅针对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不等同于刑事申诉审查;第二,检察院复查后,如果发现原不起诉决定错误,应当撤销该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复查结果影响到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与AI的联席讨论,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说理视角——区分“刑事诉讼程序终止”与“刑事申诉审查”的内涵外延,这个视角进一步佐证笔者人工分析的观点。
引导AI进行“类型化分析和拓展”
经过与AI的“联席会议”讨论,笔者的基本观点已经得到验证,但受理后的具体处置还需要类型化分析。
引导DeepSeek拓展:“请你按照对被害人权利的影响进行类型化分析。”DeepSeek经过另一个24秒的深度思考后,按照被害人的申诉权、自诉权、赔偿权、名誉权行使以及涉及新证据、涉及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这一回答缺乏针对性,有的观点也不准确,有必要调整提问方式,让指令更加明确。继续引导DeepSeek拓展:“请你按照可能的审查结果分类分析,即两大类型(决定错误应当改变、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四种情形(符合起诉条件、应作法定不起诉、应作相对不起诉、应当维持)具体分析应有的处置。”DeepSeek经过20秒的深度思考后回答如下:第一,经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错误、实际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复查决定书》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需甄别表述);第二,经复查认为,原案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作法定不起诉决定(赞同AI的观点,保障逝者的人权同样重要);第三,经复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应当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作酌定不起诉决定(笔者不赞同);第四,经复查认为,原存疑不起诉决定正确,则决定维持原决定即可(没有争议)。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甄别把关
AI回答的主要内容值得参考,但也有明显错误,需要检察人员深刻把握“三个善于”,本案尤其是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既要考虑被害人权利保护,也要考虑尊重和保护被不起诉人的人权,还要考虑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对AI的辅助回答纠正如下:第一,复查认为原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并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十六条作法定不起诉决定,属于依法不追诉的情形;第二,根据2020年9月最高检发布的《申诉规定》及文书样本,复查的案件统一使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再使用《复查决定书》;第三,复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由于被不起诉人已死亡,不应再作酌定不起诉,同样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作法定不起诉,AI在法条竞合时存在理解短板,值得注意;第四,AI同时遗漏了如果刑事申诉复查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被不起诉人死亡情形下被害人申诉应否受理这样一个小案件,由于没有法律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办案人员又存在分歧,可以借力AI辅助办案,但是由于司法工作所要求的绝对准确性、逻辑周延性,仍需检察人员深刻把握“三个善于”,以清晰的人工分析为基础,在借助AI辅助时注重反复甄别把关,不盲从、不轻信、审慎对待,提高效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