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文物保护
时间:2025-02-26  作者:刘家璞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  

检察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迅速,办案规模稳健增长、领域持续拓展、成效日益彰显,在助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同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安排、23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项决定或决议,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1万余件,助力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针对重点文物保护,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方式形成集群效应,如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长城沿线15省区市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推动整治长城点段“应保未保”、修缮保养不规范、巡查防控不到位等问题,办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75件,推动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利用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开放性和独特性,办案领域的不断拓展是由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维护公益的全面性所决定的,这对法律供给提出新的更高需求。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解决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标志着文物保护领域明确成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既是对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多更好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期许。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这些内容都为今后一段时期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明确了方向。

首先,要持续做实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实践。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围绕服务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五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目标,有序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针对拆真建假、保护不力等问题开展监督。注重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严格规范立案、调查取证、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环节,提升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监督效能。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研究制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办案实践提供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参考。

其次,要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秉持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对文物保护领域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递进式监督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职,有力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落实“事前保护”预防性理念,防范“严重损害风险”,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推动加强文物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防止过度开发,以公益诉讼履职推动文物保护系统治理。

第三,要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针对行政机关穷尽监管手段仍然无法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及时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文物本体完全毁坏、不得在原址重建之情形,探索运用模拟修缮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维护与补偿。

最后,要以公益诉讼促进各方协同共治。文物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公益诉讼为相关责任主体协作保护文物提供了制度平台。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外部协作,推动与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之间协作机制构建,围绕文物保护的共同目标,深入开展监督活动,依法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共同解决文物保护难题,推动构建文物保护大格局。同时深化综合履职,注重融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作用,打好文物保护检察“组合拳”。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 李先硕]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