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更好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时间:2025-02-26  作者:高峰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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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全面贯彻“三个善于”,注重运用“三个结构比”,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效能,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承担起更重责任,更好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加强打击金融犯罪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及新型的数据交易市场等金融资本市场在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同时,也面临新的安全风险挑战。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利用,造成金融犯罪易发多发,并呈现作案手段隐蔽化、关联犯罪链条化、资金流动跨境化等新特点。与此同时,惩治金融犯罪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诸多方面面临困难,日益演变为世界性难题。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办案。从“三个善于”的理念指引到“三个结构比”的分析范式再到“三个管理”的服务保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奠定了理论根基,提供了有力抓手。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全面贯彻“三个善于”,注重运用“三个结构比”,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发挥“四大检察”融合效能,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承担起更重责任,更好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一要以“三个结构比”为方法指引,不断完善金融检察,抓实业务管理。金融检察覆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如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证券类犯罪以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实施的洗钱类犯罪,加大对“砍头息”“套路贷”等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推进金融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公益司法保护,以及反洗钱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其一,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能反映“四大检察”总体态势,要有针对性地做优强项,补齐弱项,把“短板”变“潜力板”,既要强化业务职能联动耦合,又要促进履职结构比均衡发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要把反洗钱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到法律监督工作中,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要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协同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等推动移送立案工作,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反洗钱犯罪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充分彰显新时代行政检察业务增长点,综合提升金融检察履职效能。另一方面,要在保证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检察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研判,结合数据分析强化履职效能。

其二,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能体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贯彻落实,要克服重办案、轻监督倾向,增强金融领域检察监督的刚性与韧性,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在各种专项监督与常态化监督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科学运用“案件结构比”,并遵循司法规律积极推动金融检察高质量发展,形成特色范式,不断释放辐射效应,为抓实宏观层面的业务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与经验。

其三,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能表明案件线索来源的多元性或单一性、线索收集的被动性或主动性。要拓宽金融检察监督广度,改变传统提供线索的个案式、被动式线索发现方式,积极拓展金融检察监督线索渠道,大力推广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筛查,发现案源线索。

二要以“三个善于”为衡量标准,全面审视金融检察,规范案件管理。做实深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全面深入分析检察官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并与检察官员额、遴选、职级晋升、评优评先挂钩。一方面,促进金融检察综合履职,构建严密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动金融犯罪源头治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明确“具体案件—法律规范—法律效果”具体层面的梯度评价标准,实现“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结合。

其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金融案件的首要前提。一是提炼案件事实关键特征,透过表象洞察法律关系。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要善于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在民间借贷、金融诈骗等法律事实中,梳理、区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厘清、把握刑民界限,坚持由表及里。二是加强调查核实证据,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善于归纳、总结电子数据聚类、搜索、关联等技巧与方法,形成类型化、系统化的电子数据审查体系,有效应对数字时代下金融犯罪样态复杂多变的重重挑战。对于事实认定复杂、犯罪证据存疑的金融诈骗类案件要推进检察官联席会议实质化运行。

其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好金融案件的精髓要义。一是领悟掌握金融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的实质内核,避免机械适用法律。精准甄别金融创新与伪创新,严厉打击以区块链、元宇宙、NFT等新技术概念为名,以非法集资、虚拟货币诈骗为实的新型化、链条化、产业化的犯罪模式。二是灵活运用法律解释,统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规范以语言文字作为载体,而语言通常具有模糊性,如“虚假陈述”“内幕信息”“发行人”,需在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指引下灵活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对于难以通过释法说理解决的金融领域重大敏感案事件需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其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金融案件的价值升华。一是法统情理,严格依法办案。要以法为据,严格依照证券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金融案件。健全常态化流程监控机制,加强日常预警监督,警惕超出办案期限。二是理涵情法,情融理法,加强法律论证。要循循善诱,感同身受,善于把晦涩难懂的金融专业术语替换为通俗易懂的“民间语言”,使公平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形式”存在。

三要以“三个效果”为目标导向,持续优化金融检察,强化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与案件管理最终指向质量管理,需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多角度多维度全面检视,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不仅要在单一线性层面完善金融案件办案质量标准,抓好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环节,开展重点案件自查、检查、评查,而且需要多维网状审视金融检察履职与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一致性,与广大社会群众利益的一致性,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在规范制定、信息共享、案件协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履职系统性,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质量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同时需要以司法责任制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筑牢金融安全体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赵衡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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