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做到“放得活、管得住”就需要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数字中国建设背景下,检察机关顺应时代潮流,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方式方法服务“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已成为新的“潮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研发运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已达6000余个,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680余个,其中有136个模型针对幌子公司、中介等机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问题开展数据碰撞、线索筛查,为检察机关创新大数据条件下法律监督方式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一、当前幌子公司等机构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分析
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是有为政府用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表现。2021年6月开始,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放射性污染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含食品经营许可等)、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审批变备案、承诺即可批”的市场准入方式,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严重的已触犯刑法,特别是利用幌子公司、空壳公司等形式以及中介机构滥用市场准入政策导致营商环境被破坏的问题较为严重。
存在危害。首先,导致衍生犯罪高发。不法分子利用登记即可注册经营的便利条件,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幌子公司进行转卖牟利,或实施偷逃税、网络黑灰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空壳公司、幌子公司留存及衍生犯罪高发。其次,黑灰产业链滋生。企业登记从资质许可制变为注册备案制后,中介、鉴定、评估机构激增,部分市场化的企业受逐利思想驱动,导致社会检测机构(如车辆改装)、社会鉴定机构(如法医)、专业中介机构(如评估)等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情况频发。如车辆检测中,车辆销售商、检测机构、车管所等均为具有车辆改装需求的企业服务,不法检测机构对加重加宽的改装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甚至帮助行贿车管所审核民警,形成黑灰产业链,导致出现重大恶性事故占比达30%左右。
解决问题的难点。一方面,表现在难以发现个案办理线索。如车辆保险骗保问题往往是团伙作案,分工较细,诈骗形式多样,手段专业化,从个案角度看,车辆定损依据充分、证据完备,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进行审判,很难发现同一原告或同一原告代理人短时期内密集起诉、事故车辆维修单位高度集中等异常现象,给取证与打击犯罪带来较大难度。另一方面,表现在行业间存在数据壁垒。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数据壁垒,如不法分子利用商事登记的便利性,大量注册幌子公司、空壳公司转卖牟利,或利用幌子公司、空壳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偷逃税、为网络黑灰产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数据不连通、信息不共享,作为违法犯罪工具的空壳公司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处理,甚至相关刑事案件办结后仍然被控制在上游组织者手中继续用于违法犯罪,打击治理难度较大。又如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存在数据壁垒,报废机动车非法拆解、小微型客车租赁等问题,多部门均具有相应的监管职责,但并未明确规定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各部门各管一块、各管一段,且数据未互通共享,导致未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探索
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各地检察机关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类案监督线索,发现并打击新类型犯罪,助推黑灰产业和监管边缘地带案件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破除司法数据壁垒,挖掘犯罪黑数。司法数据壁垒主要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的数据衔接不畅。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通过对海量单类文书的归纳整理,集中解决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保险诈骗等领域问题。如非法改装货车监管违法及立案监督模型,因车辆改装上牌检测交由车辆检测机构完成,部分车辆检测站在市场利益驱动下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其违法过检上路,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此时检察机关以“擅自改变”“改装”“核定载质量”等为关键字,从交通肇事案件数据中筛选出非法改装货车,再梳理为非法改装货车上牌的检测站,即可排查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检测机构。再如车辆保险诈骗类案监督领域,通过对短期内密集起诉的原告或原告代理人同一或存在关联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车辆保险诈骗案件中存在原告或诉讼代理人、诉前评估机构相对集中,保险公司定损异议多,重新评估后车损金额下降幅度大等模式化特征。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据此构建模型,精准锁定了以汽修厂人员为主体的5个违法犯罪团伙诈骗情况,有效铲除了车险领域在维修理赔、损失评估等环节的黑色产业链。
二是破除执法与司法机关数据壁垒,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执法与司法机关的数据壁垒主要体现在已进入司法环节的案件,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数据衔接不畅,导致出现执法监管漏洞。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集中发现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社保及税款缴纳记录但被用作实施电信诈骗、骗取政策性补贴等违法犯罪活动“掩护壳”的幌子公司、空壳公司线索。如各地检察机关通过采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案由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信息,提取涉案公司名称,再将提取出的公司名称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税款缴纳信息(如地址异常、年报异常、开票异常、冒用身份信息投诉等)、人力社保部门的企业社保参保信息进行碰撞,即可进一步筛选出无社保缴纳痕迹、无税款缴纳痕迹等未实际经营的公司线索。此外,目前企业注销登记日益便捷快速,但也导致市场主体通过恶意注销逃避债务,造成法院审判执行难的情况较为多发。广东省、上海市检察机关研发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监督模型,打破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与企业公示信息数据壁垒,对法院执行文书进行筛查,挖掘出涉及注销企业的执行监督线索,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发现和查处恶意注销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破除行政监管部门数据壁垒,促进社会治理。因存在数据壁垒,行政监管衔接常常存在“真空”现象,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归集、联通,可解决新兴领域、新业态环境下的行政机关工作衔接不畅问题。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立案监督模型,检察机关通过归集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人力社保部门等数据,梳理出机构项目量、注册工程师签字量、“换马甲”经营等异常预警指标六项,形成异常机构人员数据库,再根据多次处罚、违法所得高、存在重大损失的三类标准即可锚定相关机构和人员有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再如江苏省、广东省检察机关研发小微型客车租赁安全隐患整治监督模型,利用“企查查”,结合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数据,通过要素筛查、数据碰撞,发现经营主体不适格、开展经营不备案、车辆性质登记错误线索,并针对行政机关反馈信息不通、衔接不畅等监管难题,牵头多部门会签协作机制,理顺行业事前登记、事中备案和事后监管,形成执法监督闭环,推动行业源头整治。
三、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等法治力量打击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型违法犯罪,推动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要加大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监督模型推广利用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站位国家治理角度,为持续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执行力提升、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检察保障。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已上架包括车辆保险诈骗,幌子公司、空壳公司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模型,各地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对相关模型的适用,结合各地实际发现问题,总结完善治理经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供检察智慧。
二要构建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模型体系化场景。数字检察思维的核心,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当前,市场准入改革面涉及较广,问题种类繁多,而构建法律监督模型重在在类案中、在不同地区可复制可推广应用,在更大范围产生应用效益。检察机关在模型建用过程中,应探索对同类模型做好体系化场景建设,在法治轨道上以体系化监督推进对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基层治理、社会治理、系统治理。
三要与行政机关共享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模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建需要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构建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活力社会和现代公民相结合的现代治理网络体系。应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要注意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边界,尤其在个案监督后的类案治理中,不能代行行政部门的职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效能,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后,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监督过程中应处理好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明晰监督边界,在应用模型取得成效后,可以将模型交由行政机关应用履职,并主动引入第三方与检察机关共同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检察监督成效,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地落实的效果。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高级检察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