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等新兴虚拟资产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途径和利益转移手段,从而催生了众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虚拟货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受贿罪并无太大争议。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明确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在确定受贿金额时,存在较大的分歧。
受贿罪的认定,不仅需要行为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还必须满足行为人收受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行为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受贿数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销赃价格来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购入价格来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基于此,笔者建议按照购入价格、销赃价格、市场价格的先后顺序,构建一个阶梯式的犯罪数额认定规则,从而准确地认定犯罪数额,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首先,以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尽管我国的监管机构已经明确禁止了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监管政策存在显著差异,使得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所,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自由兑换成为可能。而且,以购入价格认定犯罪数额的做法在洗钱犯罪中已有适用。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某枝洗钱案“典型意义”部分指出,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应当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处理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贿赂犯罪时,可以借鉴这种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来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当然,以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作为认定受贿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司法机关无法查明涉案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那么在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时就会遇到困难。
其次,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明确虚拟货币的购入价格,但存在销赃价格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销赃价格来认定犯罪数额。这种以销赃价格认定犯罪数额的做法在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关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因此,在无法查明购入价格的情况下,以销赃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认定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司法机关以销赃价格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的方法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人将涉案虚拟货币变现的案件。对于没有变现或者犯罪行为人获利后又反复进行交易的情况,则难以适用该方法。这是因为,销赃价格认定法主要通过实际变现的金额来确定犯罪数额,而在没有变现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计算出犯罪数额。此外,反复交易的情况也会使得销赃价格认定法变得复杂和不准确,因为每次交易的价格可能不同,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犯罪数额。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销赃价格认定法,以确保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
再次,在处理没有明确购入价格和销赃价格的虚拟货币受贿案件时,可以采用行为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来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这种做法被作为兜底选项,原因在于如果采用市场价格认定法,可能会让人误以为司法机关在变相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而这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是相悖的。为了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多个通知,包括《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些通知明确禁止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社会主体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发行、兑换、定价等服务。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上述规定否定了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但采用行为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来认定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数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这为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关于虚拟货币价格的认定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在处理涉及非法收受虚拟货币的受贿案件时,应避免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进行直接等价转换,而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平衡犯罪侦查与金融秩序之间的关系,确保实现公正司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