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处于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沿,面对的审前刑事法律监督情况复杂且紧迫,无论是从侦查取证到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到人权保障,均是如此。聚焦充分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坚持守正创新,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不断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法律监督与人权保障的共振。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重在强化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实践中出现的不少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予以解决。“三个结构比”是客观反映案件办理与监督效果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还是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其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强调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具体到刑事法律监督工作,其中的案源结构比更加注重刑事法律监督如何依法充分获得法律监督线索,与时俱进增强工作主动性,以便做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有机统一。实践中,刑事法律监督线索的来源往往是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有待提高,之前将两种数据一起评价,不利于充分挖掘主动监督的重要作用,将主动监督的数据和被动接受监督线索的数据进行对比评价,既强调主动监督的重要性,明确监督工作的导向,又对监督的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应当更加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特别是对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同时,针对履职结构比与案件结构比,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必须突破“案多人少”困境,强化办案和监督的关系,不能只注重办案而忽视监督,更不能只盯紧办案数量而忽视办案质量。
强化检警关系是基层检察机关做好审前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路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目标,对于强化检警关系而言,要点之一就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审前刑事法律监督质效,必须强化与完善检警关系。首先,基层检察机关在审前刑事法律监督环节必须严把证据质量关,做好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尽早完善补强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侦查机关对于证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加大补充侦查的力度,对于关键性证据要更加注重侦查取证的规范性,严把证据质量关,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其次,基层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关注类案问题,聚焦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解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基层办案工作中会面临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检察监督意见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提升监督质效就必须查找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必须探索有效措施,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注重协作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注意梳理与侦查机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把好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程序关、证据质量关等;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常见问题,要及时与其内部执法监督部门沟通予以纠正。再次,探索建立监督意见的落实通报制度。对于补充侦查效果不佳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或者通知纠正违法而长期没有反馈等问题,应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时通报侦查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有效督促落实监督意见。
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发展。一是凝聚“大格局”理念共识。法律监督工作不是有你无我的“零和博弈”,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履职,与其他执法机关凝聚“大格局”理念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及。为此,要认真落实“一取消三不再”的最新要求,真正把监督共赢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最高检提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将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作为中心内容,更加考验侦查能力和监督质量。只有加强监督、协作配合,才能有效应对更加复杂的违法犯罪,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比如,可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导致“挂案”问题的根本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优路径,既帮助侦查机关解决因“挂案”问题导致的各种信访矛盾,又使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得到提升。二是建立多方位良性互动关系。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式是否得“法”直接关系监督质效的高低。在目前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虽然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监督工作,但有时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监督线索的发现能力有限,基本是依托于案件办理和当事人反映。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让监督、配合变成共赢的新常态。三是探索推进改革创新。基层检察机关加强审前刑事法律监督工作,应在上级院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创设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切实管用的方式方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具体监督路径,更好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