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两个结合”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时间:2025-02-18  作者:唐淑臣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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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研究应牢牢把握“两个结合”,系统论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检察实践深度融合的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探索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发展规律。

做好“两个结合”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只有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独特优势,并将其融通到检察实践之中,才能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巩固文化主体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检察学知识体系。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既不是对传统的简单复归,也不是对西方的盲目拒斥,而是在“两个结合”指导下的创造性转化。这种知识生产模式既保持对中华文明连续性的深刻理解,又彰显对现代法治普遍性的理性把握,更蕴含着对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前瞻探索。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检察制度正在走向创新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党的二十大提出“两个结合”重大理论创见,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指明了方向。检察学研究也应顺势而为,牢牢把握“两个结合”,系统论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检察实践深度融合的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探索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生成逻辑与发展规律。

做好“两个结合”实现检察实践创新

做好第一个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检察实践创新。

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律监督理论的种子深深植根于本土实践沃土,生长出独具特色的制度形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检察职能由此实现创造性转化,既保留了权力制衡的积极意义,又实现了垂直领导的优势。这种转化在当代具象化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辩证实践。这种检察定位正在当代释放种种治理能力,在数字时代更呈现出新的维度,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应用数据计算赋能证据审查和犯罪指控,优化数据归集共享赋能“两法”衔接和双向联动,构建数据模型赋能检察监督和源头治理,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到系统治理的提升转变。遵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规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愈发凸显活力,建立阶梯式从宽标准和控辩协商程序,既提高司法质效又防范权力滥用,折射出理论本土化的动态调适特征。

做好第二个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检察实践创新。

法治实践与文明传统的深层互动,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获得文化基因的滋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为此提供了理论指引。“民惟邦本”的政治智慧演化为新时代司法为民的立体机制。比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建立双语检察工作站,用民族语言办案,可以跟当事人心贴得更近、更容易沟通,使偏远山区群众诉求就地化解率显著提升;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构建的非羁押人员智能监管系统,运用电子手环和AI行为分析技术,实现羁押率的有效控制,既降低司法成本,又保障诉讼权利,演绎着“慎刑”传统与科技理性的时代共鸣。

此外,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理论品格,在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过程中展现出鲜明的辩证思维特征。对国外的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既做到文明互鉴的“主体性筛选”,又做到理论移植的“功能性再造”,例如将大陆法系“客观义务”理论与中国传统“实事求是”司法伦理相结合,发展出“客观公正立场”的职业准则。同时,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积极实现概念转化的“语境化重构”。这种理论建构方法,既克服了简单移植导致的“制度排异”,又避免了文化保守主义引发的“认知封闭”,成功探索出法治文明要素的跨文化转化路径。当前,面对数字时代全球检察制度的范式变革,中国检察学更需保持“批判性借鉴”的理论自觉,在比较研究中区分技术理性与价值内核,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等前沿技术与“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有机结合,最终实现自主知识体系在文明对话中的创造性发展。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法学知识生产范式的革命性变革,其核心在于构建兼具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底色、中华法治文明特色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亮色的知识生态系统。

本体论层面,创造性地构建法律监督权的哲学基础。通过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权力辩证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制衡伦理”相融合,形成具有东方特质的权力制衡理论模型。这种理论创新体现在三个辩证关系的形塑中:一是检察权作为“程序性权力”与行政权“实体性权力”的互动模态,打破了三权分立理论下“检察权依附性”的认知定式;二是法律监督的“过程介入性”与司法裁判的“终局裁断性”的功能耦合,重构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三是“普遍监督”理念与“重点治理”原则的辩证统一,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权力运行范式。这种本体论重构,在法哲学层面回应了“结构耦合”的理论难题,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权力配置方案。

方法论层面,开创“历史辩证法的制度生成路径”。检察制度的演进规律呈现出辩证运动特征:在制度功能层面,完成从“犯罪追诉”单一维度向“惩治、监督、预防、治理”多维系统的范式转换;在价值逻辑层面,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既保持法律监督的技术效能,又嵌入“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核;在知识生产层面,构建起“实践问题驱动—传统文化激活—理论范式创新”的三维互动机制。这种方法论创新不仅超越了“形式理性法”的线性演进模型,更形成了与“回应型法”理论的对话空间,为转型社会的法律变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注脚。

价值论层面,淬炼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检察现代价值内核。通过将“民惟邦本”的治理伦理升华为“司法为民”的法治原则,将“礼法合治”的秩序智慧转化为“德法共治”的治理机制,构建起具有文明延续性的价值评价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包含三个理论支柱:一是“实质正义优位”原则,在程序正义基础上注入结果正当性的双重审查标准;二是“协同型正义”理念,突破个人主义诉讼观的局限,构建主体间性的纠纷解决范式;三是“发展型法治”导向,将秩序维护与制度创新纳入动态平衡的评估框架。这种价值重塑,既是对西方传统“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批判性超越,也是对传统中国社会“天理国法人情”融合智慧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坚持主体性、原创性的体系。只有坚持“两个结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独特优势,并将其融通到检察实践之中,才能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巩固文化主体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检察学知识体系。这种范式具有三重理论特质:在认识论维度,形成实践哲学与规范法学相融合的分析框架;在价值论维度,构建起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与传统治理智慧相贯通的价值坐标;在本体论维度,确立法律监督权作为独立权力形态的证成逻辑。这种知识创新不仅解构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话语霸权,更重要的是构建起能够解释“中国法治奇迹”的理论工具,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新的发展路向。

当这种理论自觉转化为制度话语权时,中国检察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便完成了从学术概念到文明范式的话语跃升。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既不是对传统的简单复归,也不是对西方的盲目拒斥,而是在“两个结合”指导下的创造性转化。这种知识生产模式既保持对中华文明连续性的深刻理解,又彰显对现代法治普遍性的理性把握,更蕴含着对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前瞻探索。随着数字时代法律监督范式的深刻变革,中国检察制度必将为全球法治文明演进提供更具解释力和引领性的理论供给。

(作者为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高梅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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