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注:架起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将目光聚焦条文背后的法理依据和立法精神,在对条文进行理论评注的基础上,为条文的司法适用提出方向和道路。
□条文评注是学习、研究和运用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或教义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不是对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简单或系统地“堆砌”,也摆脱了传统“条文操作说明书”或“条文理解注释书”的写作方法,更多强调从法理、解释和实践三个维度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入理解和精确把握。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法律评注这一大陆法系较为传统的研究方式在我国日渐风行。从域外看,以德国为代表的法律评注“以规范解释为中心、以法律适用为服务对象、信息集成性与时效性强构成了法律评注作为文献类型的独特性”。在不少国家,法律评注已成为法律人案头必备的专业“字典”,有“真正的法律”之誉。我国的法律评注虽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众多研究者的关注和投入,相关研究逐渐兴起,前景可期,本书即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进行评注的一次尝试。
从“律”“修”“源”“释”“评”方面评注刑事诉讼法
本书不是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的系统梳理和有序罗列,更不是便利法条检索的法律法规汇编,而是将目光聚焦条文背后的法理依据和立法精神,在对条文进行理论评注的基础上,为条文的司法适用提出方向和道路,同时从立法论视角品评法律条文规定的得失。基于这一研究思路,本书对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每一条文从“律”“修”“源”“释”“评”五个方面逐一作出评注。
“律”,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这是评注的对象和“靶子”。
“修”,是将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中的新旧条文进行对照比较,以表格形式呈现历次修法的改动情况和“删、增、改”面貌。
“源”,即“立法沿革”,将每一条文的立法动因,历次修法时的改动内容和修订缘由以及背后的争论焦点进行谱系化梳理,展现当时立法的“目的初衷”、修法的“时代背景”和“实践需求”,以及各方就某一问题争论时的“生动场景”。雨果曾言,“历史是什么?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通过对立法沿革的梳理总结,可以以史为鉴、鉴古知今,为未来的修法道路提供方向指引。
“释”,是指法律评注中的“注”,即本书的“法条注解”部分。该部分不是对法律条文作简单注释,而是通过对立法、学术与司法文献的全景式概览,将目光往返流盼于理论和实务,运用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度解析和原理阐释。当文中出现“需要注意的是”的表述时,往往是在“敲黑板”,或是强调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重要细节,或是澄清对有关条文适用中的误解,或是提出一些有独到见解的新论。而一些以楷体字标注的内容,则往往是本书在理论分析后得出的一些重要结论或观点。另外,为了增加评注的可读性,本书在条文评注过程中使用了较多案例,并配以图表,方便读者理解。
“评”,是法律评注中的“评”,即本书的“法条评点”部分。如果说“释”是从司法层面对法条作解释,那么“评”便是从立法层面对法条提出修改完善方案。法教义学认为,通过对一国已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能够发现其中究竟存在哪些矛盾,可以了解如果是通过立法改进,应该从何处入手。这种对制定法的系统化和提供立法的备选也是法教义学的应有之义。有鉴于此,“法条评点”部分是对每个条文及其所关联的司法解释规定中既存的问题进行发掘、回应和阐释,进而提出修改和完善方案。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法条”本身
条文评注是学习、研究和运用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或教义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本评注书,是希望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加大对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研究的投入,其直接目的则是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法条”本身。
日本学者奥田义人曾言:“人心思想,托诸符号,必不能与所表示者,无尺寸毫末之歧义,而况言语之意义,与该当之事物,皆与时为变迁,虽有精法理积经验之士,当制定法律之任;有富理想重权利之民,为产出法律之源,亦不能无疑义,是亦势之所不能已,而法律解释之所以必需也。”法律有疑义,当然要解释。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直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国内刑事诉讼法解释学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却止步于90年代。在刑事诉讼法刚刚颁布生效的年代,多数法律学人都还是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探讨、著书立说无不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但曾几何时,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解释开始被视为“有术无道”,缺乏理论深度,无法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然而,作为一国执法司法之依据,制定法如果不被重视和研究,理论将无法为实践提供方向指引和有效供给,当实践中的困惑无法从理论中获得应对方案、破解之道,实践必将陷入混乱。长此以往,理论与实践逐渐疏离,“两看相厌”的情况难以避免。其实,成文法是理论与实践的纽带、沟通的桥梁,理论和实务都应重视和关注对成文法的研究和应用,只有双向奔赴,才能同向互动、融合共进。抛开法条,只谈理论,可能对立法有所助益,但对司法实践特别是具体办案用益无多。
可能会有研究者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频度过快、修改幅度过大,因此评注的意义不大。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就曾言:“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反观目前国内较为成熟定型的刑法,从1997年新刑法制定到现在,已有12个修正案,对整个刑法的修改幅度已达三分之一。这样的修改频度和幅度早已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刑法教义学在国内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蔚为大观。张明楷教授在很多年前就曾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刑事诉讼法条文也不是嘲笑的对象,只有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忠实于法律文本,共同探求文本的意义,刑事诉讼法才可能得到充分的解释,由此构建的理论、提出的立法建言也才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法教义学的长处在于能够以已有的法律规范为中心形成一个构架坚固的理论与知识体系。理论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接受考验,对于司法实践的批判与总结又不断将新的知识与理论添加到这一体系之中,这样法律的发展是渐进地但也是稳固地。”关注法条并投入对法条的研究,不仅是法教义学的起点和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刑事诉讼法理论不断发展的一条重要道路。
诚如前文所言,本书不是对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简单或系统地“堆砌”,也摆脱了传统“条文操作说明书”或“条文理解注释书”的写作方法,更多强调从法理、解释和实践三个维度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入理解和精确把握。对法条进行“蹂躏式”解读,“于微末处推敲,于精细处雕琢,感受法条的充盈之美”,是本书一大亮点。这种看似“细枝末节”式的研究并非在做无关痛痒的“文字游戏”,而是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进行积极关切与回应。
作者历时两年完成书稿,虽过程艰辛,但成稿之时自觉收获满满。一人撰稿的益处在于确保全书前后内容的协同、文风用语的统一以及布局结构的合理,缺点便是由于个人能力水平、知识储备、阅历经验等的不足,书稿中的错漏在所难免,故还望读者多多指正。
最后,期望本书既能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开展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的重要参考,也能成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日常办案中的案头书籍,还能成为法科学子入门进阶的研习精要。这是本书作者最大的心愿,也是为之努力的方向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的《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一书序言,标题为编者所加,刊发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