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直辖市分院承担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职责,以及对辖区基层院办案的监督管理职责,自身业务管理和对下业务管理的要求都很高。直辖市分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三个管理”的科学内涵。
□规范各层级办案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健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案件质量保障水平提升,确保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在有效监督制约下运行。
最高检党组决定“一取消三不再”,要求一体抓好“三个管理”,这是最高检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新时代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检察机关直辖市分院承担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职责,以及对辖区基层院办案的监督管理职责,自身业务管理和对下业务管理的要求都很高。直辖市分院如何加强“三个管理”,存在自身的一些特有问题,对此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对标最高检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作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回答。
准确把握“三个管理”的科学内涵
“三个管理”各有侧重,又有机联系。业务管理外延最宽,既有宏观管理,又有微观管理,但侧重于宏观管理。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案件管理侧重于微观管理,是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推动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质量管理是业务管理的目标导向,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注重各项改革举措的协调配套,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建立健全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加强“三个管理”首先要明确总体工作架构,构建相对健全的工作体系,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制度细节。检察长全面领导检察院的司法办案和监督管理活动,各业务部门及其检察官受检察长委托行使相应办案和监督职权。检委会是检察机关最重要、最权威的司法办案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总体而言,“三个管理”工作体系是以检察长和检委会为统领,司法办案部门和监督管理专门部门以及上下级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业务管理体系。
从单个院的角度看,司法办案部门是业务管理的主责部门,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联席会议根据权力清单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责任,担当个案质量的保障责任。政工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部门是涉及业务管理的不同部门,一方面协助检察长、检委会统筹全院业务宏观管理,另一方面借助专业优势,补强各办案部门的自身管理。在案件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管理、检察官绩效评价等领域发挥作用,同时还承担着衔接案件质量责任与检察官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的职责。
从直辖市检察体系角度看,市院在业务管理体系中牵头管总,重点在宏观管理,掌握分析全市检察机关业务数据情况,根据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任务要求,把握办案政策导向,解决影响类案质量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分院案件是业务管理的中枢,分院办案程序与辖区院相互衔接,办案职权对辖区院办案有直接制约监督作用,既要承担对自身办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院个案质量也负有共同责任,因而在诉讼程序中对个案质量管理上既有管理职权又有司法责任,也应有更大作为。辖区基层院是业务管理的基础末梢,基层院“三个管理”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行,决定着上级院各项业务管理目标能否有效传达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和每一名检察官。
加强“三个管理”应遵循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再次深入阐述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把握客观规律”等。为了推动检察工作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提出了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的要求,其内涵与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大论述高度契合,是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优化管理模式的观念指引。围绕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的要求,在加强“三个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抓好“三个管理”的主线,要按照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要求,科学、规范、严格落实主办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委会,以及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各项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但是,也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检察官为了回避责任风险,怠于行使办案职权,不敢决定、不敢担责、问题上交,过分依赖上级审核把关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就必须“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相结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理念,支持和鼓励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办案职权。
尊重诉讼规律。司法办案和案件质量管理都要遵循诉讼规律,做实诉讼程序中法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将案件质量管理的重心放在诉讼程序中。对检察官办案的质量评价要符合亲历性原则,尊重庭审在案件事实查明、认定证据中的关键性作用。对检察官公诉意见、量刑建议的质量评价,要结合庭审中证据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可能的变化,以及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
强化法律监督。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地位。对检察官的监督意见,也要有相对独立的评价标准。比如,不能单纯用定罪率、量刑建议采纳率、抗诉意见采纳率等评价检察官的办案质量。
健全检察一体化。一体化使得检察机关的质量管理不仅是事后管理,还可以实现案件质量的同步管理以及业务的宏观管理。比如一些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案件中,最高检“一竿子插到底”,四级院联动保障办案质量和效果。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授课中,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机制,强调了两个方面: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办案的领导和监督,以及改进检察业务管理。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的监督管理是加强“三个管理”的重要方面,就直辖市的具体情况来看,加强和改进分院对辖区院司法办案的领导和监督是重点环节之一。
四个方面有效实现直辖市分院“三个管理”
深化业务数据的宏观管理功能。最高检反复强调,“三个不再”不是不要业务数据。业务数据仍然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进行宏观业务管理的基础,要突出其中分析研判、掌握动态、把握趋势、查找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的功能。在直辖市分院层面,至少有三类宏观业务问题需要持续关注:一是通过“三个结构比”变化,准确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全面审视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效果;二是通过主要案件类型的变化,把握本辖区发案形势和安全态势,及时响应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三是监控业务数据的“大起大落”,对趋势性问题靠前预判,善于运用各种业务管理手段做好“管理预期”,确保整体业务平稳发展。
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各层级办案主体的职权职责,以健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案件质量保障水平提升,确保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在有效监督制约下运行。进一步充实检委会宏观业务管理职能,常态化审议一类案件、一类问题的案件质量报告。建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综合履职等跨部门综合业务的定期通报、统筹指导工作机制,补强业务管理的空白薄弱环节。做强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制约监督功能。规范议题范围、会议形式、会议记录,将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意见分歧案件纳入议题范围,刑检部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拟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公益诉讼部门研判监督线索时,必须经过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加大检察官联席会议在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决策支持作用,以及在部门自身管理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健全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探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案件管理与业绩评价”等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检察官业绩考核等工作衔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环节的配合协作,共同解决内部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在不捕、捕后变更、存疑不捕、相对不捕、不诉5类风险案件之外,定期对特定类型案件、办案环节启动专项质量评查和检务督察。建立定期抄送制度,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向检务督察部门抄送在开展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务数据、案件信息公开等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专项检查、评查通报和向办案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及时掌握情况,分析研判线索,提出整改措施。
充实改进对辖区院办案的质量管理。对刑事二审案件中的一审办案质量开展反向审视和意见反馈。探索建立分院层面案件督办机制,充实对辖区院案件质量的同步保障手段。对辖区院案件质量开展定期“综合分析”,着力发现辖区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促进提升法律监督整体质效。按照最高检办案规定,对辖区院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书、公益诉讼一审判决书、中止审查决定书等细化备案工作要求,明确备案责任部门和备案材料的形式要求,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做实备案指导,积极探索备案管理方法。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