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 促进民事检察提质增效
时间:2025-01-17  作者:张炯 高峰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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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检察工作,是精准对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民生领域改革部署的有力抓手。据《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民事检察监督规模进一步扩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全流程监督格局逐步完善,总体发展保持均衡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浪潮下,检察机关需将“三个结构比”作为认识论与方法论指引,树立长期思维、全局思维、辩证思维,深刻把握、研究分析、科学运用,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目标。

深刻把握“三个结构比”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时代价值。“三个结构比”兼具丰富的理论内涵与鲜明的时代价值,是科学研判“四大检察”发展态势与发展趋势的方向指南与导航索引,是彰显民事检察监督效能,助推民事检察提质增效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共同构成了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且相互依存的法律监督格局。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亟须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刑事检察轻民事检察等其他业务、重依程序办案轻依职权监督、重案件数量轻占比均衡等认识偏差。其一,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反映出“四大检察”总体态势,有助于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民事检察承载监督公权力与救济私权益之双重权能,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关乎民生福祉的保障、关乎法治国家的建设。加强民事检察认知深度,改变“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全面加强与重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将民事检察“弱项”变“强项”,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契合日渐变化的民事司法实际。其二,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体现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审视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案件质效。在案件结构比中,民事检察属于依职权监督,既要加大民事检察履职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增强监督的刚性与韧性,合理平衡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之间的权重占比,整体推进、全面部署,又要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统筹数理逻辑与法理逻辑,跳脱“唯数值论”的窠臼。其三,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表明案件线索来源的多元性或单一性、线索收集的被动性或主动性。创新思维理念与办案模式,拓宽民事检察监督广度,改变传统的个人申请监督、提供线索的个案式、被动式线索发现方式,主动筛查、发现案源线索,有效应对民事检察监督规模小、范围窄难题。

研究深挖“三个结构比”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方法论指引。“三个结构比”具有实践导向性,三种不同维度之间的比值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层层递进,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结构,以指导民事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其一,“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立足于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状况,有助于分析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案件占比是否契合社会变化、人民需求、检察实际,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之整体层面还是在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局部层面中占比是否相对均衡。一方面,秉持“一案四查”的系统思维理念,组建跨部门专业化办案团队,深度审视知识产权、金融、个人信息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综合履职空间,消除履职盲区,避免职责重叠,克服薄弱环节。另一方面,以“精准”“有效”为导向,克服“不专”“不会”,在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等各项业务质效同时,也应注重保持各案件类型占比均衡。其二,案件结构比紧扣依程序被动办案与依职权主动监督之间的关系,测算两类办案所占比值,以此判断与衡量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民事检察各项业务之中,虚假诉讼监督属于相对薄弱环节,但也属于依职权监督的亮点与重点。以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各部门沟通,定期开展联席会商讨刑民交叉类虚假诉讼案件,加强履职的联动性与协同性,拓展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与此同时,注重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深挖虚假诉讼类案件涉案人员的违法问题,由一般瑕疵类监督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和蔓延。其三,案源结构比指向对依程序办案、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三类案件所占比值,要求民事检察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主动突破传统的监督办案模式,智能筛查与人工审查并用,将大数据监督理念紧密融入民事检察,获取优质线索,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精准发现并及时堵塞类案背后的系统性、链条性治理漏洞。

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推动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各地检察机关可在开展专项监督与常态化监督的基础上,率先创造“三个结构比”分配均衡的检察样本,并遵循该司法规律积极推动民事检察提质增效,形成特色范式,不断释放辐射效应,为推广与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与经验。其一,贯彻融通“三个善于”,全面深化“三个结构比”。“三个善于”是宏观理念层面的指引,而“三个结构比”则是具体方法层面的指导,两者相互融通,共促民事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民法典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民事案件公平正义,加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变“短板”为“潜力板”,彰显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与司法的温度,促进履职结构比均衡发展。其二,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动态审视“三个结构比”。“一取消三不再”之下,通过加强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来提升案件质量与业务水平。基于个案评查、交叉评比民事案件办理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时效程序,能更科学、更合理审视案件结构比,并同时在长远视野下洞察履职结构比与案源结构比的关联变化,便于同步改善、整体谋划检察工作。其三,紧握“数字检察”之钥,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民事检察业务体系与技术范式体系共同构成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一方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民事检察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构建技术性支持、穿透式审查、全面性监督三位一体的全链条体系,充分挖掘线索来源,释放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蓬勃生机和优势活力。另一方面,加强数字检察工作统筹、资源共享,推动数据信息在“检察+”内外之间的高效流转与应用,促进支持起诉、民事裁判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等线索移送,将“四大检察”职能的“物理组合”转变为各部门一体履职、全面发展、协调有序的“化学融合”,推动“四大检察”履职从“点状”到“面状”最终呈“立体状”的转变,获取“1+1+1+1>4”的系统效益,实现检察权运行的全局整体性协同、内外协调性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赵衡 刘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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