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巡回”同步深化的数字检察实践路径
时间:2024-12-17  作者:吴岩 陈晨 赵德志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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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最高检党组强调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促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依法保障人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监督案件,为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发展转型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派驻是基础,巡回是“利剑”,科技是“引擎”。“派驻+巡回+科技”不是三项工作的简单相加,而是在理念、手段、机制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和变革。在实践路径上,可从监督平台建设、数据资源整合、办案智能辅助、数字制度完善等多个方面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的威力和作用。

“派驻+巡回+科技”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数字检察之所以能够成为破局的关键,在于其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派驻和巡回检察中的案多人少、能力不足、效率不高、效果欠佳等痛点、难点问题。

第一,数字检察工作顺应了数字化时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监管改造领域,服刑人员身份信息、刑罚变更执行信息、行政奖惩信息等重要的监管信息正在逐步实现数字化,许多智能化的监控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监管场所的安全防护,这要求对应的检察监督工作也必然朝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同步发展。

第二,信息化和智能化是解放人力资源、提升监督效率的必然选择。如在减刑、假释监督案件中,报请建议书、裁判文书等都是以纸质版呈现,需要办案人员去阅读并加以分析。目前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纸质文书的内容进行清洗和数据治理,计算机便可以提取出相关的要素,并根据一定的规则对提取出的要素自动进行筛查、识别、计算,辅助审查减刑、假释起始期、间隔期、已实际执行刑期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大大提高监督效率。

第三,数字检察丰富了监督工作的方法手段,有助于提升检察人员发现问题和挖掘线索的能力。比如面对监管场所大量的监控视频、通话录音等音视频资料,通过运用视频、音频智能分析系统,可以快速从中筛选出异常信息和重要信息,从而大大提高监督效率。此外,通过将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信息进行纵向和横向比对,更容易发现减刑、假释提请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从而提升发现徇私舞弊犯罪线索的能力。

“派驻+巡回+科技”融合发展的方向

第一,派驻检察的数字化转型。对传统派驻检察工作进行信息化改造是实现其与数字检察工作深度融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设新型派驻检察的必然要求,具体包括收集、治理、转化三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数据归仓理念,将数据收集工作落实到日常派驻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中,全量收集在押人员身份信息、行政奖惩信息、外伤就诊数据、控告申诉信息等重要数据;二是将收集的数据按照类别、性质、密级等标准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做到存储有序、方便调用;三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灵活运用筛选、对比、碰撞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将监管数据转化为监督工作需要的数据,不断丰富检察内生数据库。

第二,巡回检察的智能化升级。从数字化的角度来看,巡回检察本身是一个广泛收集数据、快速筛选数据、锁定重要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的过程。相较于传统的由因到果的线性思维,数字检察的关联性思维更加适合在短时间内对大量信息数据分析研判,能够大大提升监督效率,助力巡回检察更好聚焦在发现和纠正监管执法深层次问题、着力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上,从而更好地发挥“利剑”作用。

第三,“派驻+巡回+科技”的深度融合。在理念层面,数字检察作为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在检察工作中的实践运用,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在思维理念上的转变。将数据收集、信息汇总融入日常监督工作中,自觉主动对派驻工作进行数字化改造,注重总结典型案事例中的数据逻辑,提升大数据模型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善于使用智能辅助手段,提升监督工作质效。

实现深度融合的现实路径

第一,打造一个平台,为深度融合奠定硬件基础。平台是实现“派驻+巡回+科技”融合发展的重要硬件基础。在平台建设方面,综合性、智能化是当前的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平台建设的主要方向。

第二,建好数据仓库,为深度融合提供资源保障。应当将数据“归仓”的理念落实到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全量收集。同时,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在不断扩大检察数据池的同时,确保数据准确性。在数据收集方面,需要做好检察系统内生数据的整合,为派驻和巡回检察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还需要对外拓展数据来源,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系统联通数据或建立定期共享数据、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在数据治理方面,可通过技术手段对采集到的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数据进行规整,提升数据治理的精准度。在数据存储方面,应当根据信息数据的种类、性质等,将海量碎片化数据按一定的业务规则汇聚,做到分类储存、分级管理。

第三,嵌入智能模块,为深度融合注入智慧大脑。目前辅助检察办案的智能系统、软件有许多种类,对此应当坚持实效导向和需求导向,以切实提升监督实效为目标,优先解决一线监督办案“刚需”。以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的探索实践为例,该院先后引进和研发了多个智能模块,在实战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监管场所异常行为分析系统”,重点针对通风报信、违规“捎买带”、牢头狱霸等监管领域易发、多发问题,研制物品传递、打架斗殴、单人提押等多种数据模型,实现对海量视频信息的智能审查和同步证据固定;二是“在线检察官系统”,该系统作为传统检察信箱的有益补充,更加方便在押人员反映问题,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大数据建模平台”,该平台一方面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目标人物家庭、资产、社会关系等进行全息“画像”,另一方面可以为检察人员开展大数据监督模型研发提供“资源池”和“试验场”。

第四,完善配套制度,为深度融合提供软件保障。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是实现“派驻+巡回+科技”深度融合的制度保障。新乡市检察院先后建立了《全息感知大数据中心工作机制(试行)》《异常行为分析平台处置机制》《在线检察官平台受理处置机制》等相关配套工作机制,明确各派驻检察室负责人的职责与分工。此外还制定了《关于归集电子数据的规定(试行)》,在做好内部数据整合基础上,将在侦查办案中统一调取的手机话单、银行账单、公安大数据等“过手”数据都存储到数据治理平台中,促进形成从用数据到汇数据、汇数据到用数据的良性循环。

(作者吴岩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陈晨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赵德志为河南省新乡市卫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执检部主任。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2023年课题[GJ2023D33]同步深化派驻和巡回检察制度研究的结项成果。)

[责任编辑: 马菲菲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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