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促进高质效办案
时间:2024-12-14  作者:门植渊 李扬 张达明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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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与高质效办案要求具有紧密内在联系。不同的是,高质效办案要求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具有动态性、实时性;而案件质量评查是在案件办结后的评价,具有静态性、事后性。需要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效评估机制,形成对检察履职办案的科学评价,通过制度支撑,激励检察人员客观公正高效履职,促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就个案而言,高质效办案是对微观个案办理的具体要求。同样,案件质量评查也是对微观个案的质量评价,因此,案件质量评查与高质效办案要求具有紧密内在联系。不同的是,高质效办案要求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具有动态性、实时性;而案件质量评查是在案件办结后的评价,具有静态性、事后性。需要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并进一步完善案件质效评估机制,形成对检察履职办案的科学评价,通过制度支撑,激励检察人员客观公正高效履职,促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件质量评查对于高质效办案综合评估机制构建的作用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打造类案办理标准数据库,做好案件质效监督。一是通过横向比对发现案件质效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二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积累问题数据,通过对各业务条线的案件质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差异性分析,了解不同业务部门案件特点、趋势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强化办案质效的有效路径。三是通过类案不同处理而产生的差异分析,研究类案办理的规律和特点,对于引发问题的证据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差异较大等问题开展实证研究,最大限度地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解决认识分歧,减少影响办案质效的差异性。

通过重点案件评查发现、解决案件质效问题。通过重点个案分析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这些重点个案可以包括逮捕后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改变定性的案件等。这些案件易存在案件办理质效问题,因此需要在案件质效综合评估中予以重点关注。通过个案以点带面发现类案问题,有针对性地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完善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的案件质效管控机制。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日常所承办的大量案件多为普通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检察官具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从强制措施适用,到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再到裁判结果审查,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办案流程可以进行预警和监控,但是案件的实体质效评估则往往要等到案件裁判生效的质量评查阶段,或是在案件出现无罪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启动刑事申诉等程序时,才以问题为导向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由此存在时间差,且实践中存在重程序监督、轻实体监督的倾向。因此,应将动态监督贯穿于刑事办案全过程,这是案件质效监督的重要方面。

案件质量评查与其他案件质效监控措施的有机衔接

与流程监控的有机衔接。案件质量评查是事后监控。以问题为切入点审视已结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但是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可能在流程监控环节已经被发现,且成为案件质量评查发起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做好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的有机衔接。流程监控环节通过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办案程序监督和结案审查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发起监控预警,要求承办检察官说明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这些程序性流程进行到案件质量评查环节,应予以重点关注。

与审判监督和刑事申诉案件的有机衔接。在检察机关内履行审判监督的部门和岗位,通过对生效裁判的审查发现审判监督线索,同时也是对案件办理综合质效的系统审视和综合评估。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往往会发现审判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而对于提出审判监督的案件,也需要通过反向审视来回顾案件办理质量,因此,审判监督与案件质量评查,共同构建起高质效办案的评估监控机制。同理,申诉案件的办理既是对生效裁判的再审查,也同样附随着对检察机关已结案件质效的评价和审视,检察机关的案件质效也正是在不断完善自我监督纠错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实现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的不断提升。

案件质量评查与外部监督的有机衔接。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质效的综合评估,既需要通过内部案件考评督导对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同时也应注重收集其他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办案的意见建议。对于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座谈走访、邀请社会各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等多种形式,听取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各方面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意见建议,从多视角审视检察工作,内部、外部监督共同发力,推动实现高质效办案。

以案件评查推进高质效办案的实践路径

瞄准提升办案质效,更新工作理念。要将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等理念贯穿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全面审视原案办理是否符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自觉落实“检察一体化”工作理念,将办案是否强化检察权的监督属性、是否彰显司法办案与监督办案双重内涵的重要标准,充分整合案件质量评查的监督、纠错、指导与引领功能,促进办案更好实现三效统一。自觉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加强对案件释法说理效果、侵财类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实效的评查力度。

发挥大数据效能,实现个案评查向类案质效监控的跨越。要打好“线上智能筛查+线下人工核查”的“组合拳”,高质量复核案件问题,开展分析研判,推动问题整改。一是开展系统线上智能筛查。充分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质量评查子系统、流程监控子系统等多种智能化系统,对本院案件有针对性地排查,确保问题案件一件不漏;二是加强线下人工核查。将智能筛选的客观性与人工核查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找准找实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充分利用业务系统办案程序比对功能、案卡信息反查功能、业务数据分析功能等,集中力量对流程不规范、报表数据异常案件进行全流程核查,形成详细的问题列表,反馈问题至案件承办人。对系统智能筛查出的疑似问题案件,尝试通过承办人自查、流程监控核查、案件评查复查,精准开展“靶向”整治。

服务与监督并举,找准评查结果运用的“结合点”。为转化评查成果,要坚持将评查纠错与质量评讲紧密结合。一是形成常态化业务通报。就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形成工作报告,召开检委会专题通报。二是以案件质量评查推动案件质效综合分析研判。结合业务质量评价指标,汇总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改进对策及建议;三是搭建与检务督察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要落实好《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规定》,联合检务督察部门,比照案件质量评查反馈整改清单,对评定出的案件瑕疵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专项督查,通过查阅整改材料、听取处理汇报,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发现、反馈、整改、督察”的闭环体系,防止“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反管理”情况发生。

强化评查人才建设,提升业务素能。一是提升评查能力。整合质量评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流程监控等监督环节,定期开展专题研讨,从整体上对案件质效进行监控,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强化案件质量反向审视,主动发现和督促整改一定时期内检察环节司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夯实队伍建设。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建设,确保有经验、有责任的检察官参与到案件评查工作中来,在审视评判他人案件中学习借鉴、固强补弱,倒逼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对青年干警的锤炼,依据任职经历,选任青年业务骨干担任案件评查检察官助理,参与评查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充实评查队伍后备力量。三是加强经验交流。定制化分享监督工作经验成果,协助办案人员掌握办案规范,提升专业素能。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本文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案件质量评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价值导向的路径研究》(立项编号BJ2023B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陈章 朱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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