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管理要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型为一体化的“三个管理”,不仅是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深化,也是对检察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深入推进以“三个管理”为导向的检察管理转型
胡春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检察管理是一门科学。把检察管理从简单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一项新课题,如何切实做到、真正做好,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共同研究探索。”新征程上,检察管理要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型为一体化的“三个管理”,不仅是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深化,也是对检察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三个管理”提出的时代意蕴
2024年9月,应勇检察长在西藏调研时指出,把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与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有机统一起来,更好实现高质效办案,真正做到检察履职办案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三个管理”模式的提出,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关注案件办理的实质内容,将管理考核的重点转向案件质量与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基层期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三个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通过“一取消三不再”的措施,改变了一些地方考核程序过于烦琐,考核指标层层加码,考核管理唯数据论的状况,通过简化考核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督查和考核,使检察官将精力集中到实际办案中,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次,“三个管理”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检察实际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体现在检察工作中,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发展基础、条件、环境千差万别,各种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评价各地检察履职优劣,既不科学,也不全面,更不合理。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有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契合各地实际的检察管理制度。再次,“三个管理”是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有利于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到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
“三个管理”的重要地位与相互关系
“三个管理”在检察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业务管理是“纲”。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进而做好检察决策,加强业务指导,是确保检察决策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如,最高检根据近二十年刑事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发现近年来轻罪案件大幅上升,随即开展轻罪治理专项工作;在实践中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且犯罪情节愈发严重,即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又如,根据中央决策和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最高检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也是进行业务管理的重大决策。笔者认为,业务管理处于检察管理中的决策范畴,在检察管理中居于主纲地位。案件管理是“基”。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办理流程、环节、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推动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案件管理是业务管理的前提,也是对检察业务进行宏观分析研判的基础。案件管理中,要求数据填录真实,办案流程规范,案件处理合法,质量评查到位,责任追究落实。科学的案件管理必须杜绝“卷数据”和“凑数案”的现象,避免过度依赖指标与数据,而应将数据分析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通过压实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夯实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而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为“要”。质量管理侧重于追求所办具体个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质量管理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既要抓好提前介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裁判监督各环节,又要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认定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升,是检察管理的“生命线”。科学的质量管理统筹“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使数量和质量相辅相成。作为提升“检察产品”品质的重要手段,质量管理将具体案件视为承载司法公正的“检察产品”,对案件办理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所办案件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在效率上更加及时、在结果上更加精准、在效果上更加优良。
“三个管理”融合互促、一体推进。在“三个管理”中,业务管理是对检察工作的整体把控,核心是建立以真实数据和实事求是为基础的检察决策管理体系,统筹宏观业务指导与具体案件评查,在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案管部门的管案、检务督察部门的追责之间构建起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案件管理关注案件办理,通过流程监管、质量监管和数据监管等管理手段,全过程、实质化地覆盖到每一个案件中,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够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及时办理。质量管理则是对每一起案件办理效果的全面质检,无论程序实体均于法有据,实现公平正义,且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见。在检察管理体系中,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之间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三者形成了紧密的互动关系,产生“1+1+1>3”的协同效应。业务管理着眼全局,重在抓实业务运行中的理念引领、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是基于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作出的业务决策管理,为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定规范高效的全局框架。案件管理是现代化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的基础,肩负着监督、管理、服务、参谋等重大职责,是做好业务管理的基础,是促进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质量管理聚焦每一起案件的办案质量,目标上统筹“三个管理”的追求方向,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体落实“三个管理”的方式路径
检察官自我管理。每个检察官都是“管理者”。就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而言,个案是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基础,厘清检察官办案职责、落实司法责任是办好个案、落实质量管理的前提。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严格落实职责权限和职责范围,以知责明责促进每一个检察人员担责尽责,以个案办理的高质效促进案件管理的高质效,是每个检察官加强“自我管理”、履职尽责的题中之义。就业务管理而言,宏观层面的业务管理以数据为支撑。数据准确是开展检察业务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检察官是数据填录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数据质量意识,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通过加强数据填录“自我管理”,为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奠定好基础。
部门管理。“三个管理”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有不同体现。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也承担对本条线业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民事检察部门,承担加强民事检察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职责,也承担加强对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情况等重要业务态势、虚假诉讼防治等重点办案领域进行分析研判的业务管理职责。案管部门侧重业务管理,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也负有流程管理等案件管理职责、统筹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等质量管理职责。检务督察部门侧重通过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推动提升质量管理实效。要结合落实“三个管理”,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健全协同衔接机制,促进相互贯通,加强和改进本部门、本条线的科学管理,找准职能定位、管理重点。
一体化管理。在检察管理领域,一体化管理以检察一体化为前提,通过规范检察机关内部领导、监督、配合机制,打造“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一体化检察工作模式,进而更好地落实“三个管理”。要加强检察院内各部门“三个管理”协同机制建设。业务部门、案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既要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又要共同抓实“三个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不仅指某一检察院内部的“三个管理”的一体化落实,还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三个管理”的一体推进与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完善疑难复杂案件请示指导和重大敏感案件督办制度。上级院业务部门要发挥对本条线业务情况熟悉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指导。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有效的“一体化管理”机制,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管理保障。
优化“三个管理”模式的未来展望
强化“三个管理”协同融合。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和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三个管理”的协同融合亟待进一步强化:一是搭建“三个管理”集成化平台。依托现有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优化检察管理平台,搭建一个涵盖“三个管理”功能的集成化平台,覆盖案件立案、审批、归档、督查等各个环节,实现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实时更新和共享业务办案数据,确保“三个管理”环节之间数据的无缝衔接。二是畅通跨部门管理沟通渠道。“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据此,办案部门、案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深入讨论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提升管理质效。
明确“三个管理”责任全链条体系。责任落实是确保检察工作高效运转的基石,明确“三个管理”的责任全链条体系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一是加强责任意识。在“三个管理”中推动责任清单和问责制的宣传与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对责任链条的认知和理解,营造彼此监督、共同负责的工作氛围。二是明确责任分配。进一步细化各个检察管理环节的责任,确定责任人,并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制定责任清单,确保责任清晰可追溯。三是落实司法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司法办案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使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成为常态。
实现“三个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在管理数字化方面,运用数据驱动方法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和问题,为后续的业务管理策略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提高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在管理智能化方面,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通过基于大数据与智能化工具的办案实时监控与“三个管理”结果反馈,持续提升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