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应注重“五新”
时间:2021-01-22  作者:林国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审查报告的制作要紧紧贯彻慎捕慎诉的新司法办案理念,从案件事实状况、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出发,详细分析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义务,努力通过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提升司法层次和办案效果。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仍是审查报告的核心,其质量如何,不仅反映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也是评判检察官在办案中是否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等情况的重要依据。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捕诉一体改革的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刑检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和运用提出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有效挖掘捕诉一体的潜在优势,积极体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新司法理念,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应注重发挥“五新”功效。

一是凸显庭审预案功能,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新要求。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审查报告的制作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牢固树立办案标准向庭审看齐的理念,强化案件质量意识。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司法方式,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理念,准确、客观地对全案证据进行摘录。审查报告的制作应当结合庭审中的举证顺序,充分预估庭审争议焦点,做好“四类人员”出庭预判,并根据具体证据、法律、法理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确保“三纲一书”的主要内容在审查报告中予以充分体现,有效实现审查报告的证据质证、事实查明、意见发表等延伸功能。

二是发挥诉前把关职能,树立正确的不起诉新理念。审查报告的制作要紧紧贯彻慎捕慎诉的新司法办案理念,从案件事实状况、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公共利益、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出发,详细分析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考量因素与操作标准,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义务,努力通过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提升司法层次和办案效果。要坚持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认罪认罚与量刑分析并重,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主动听取辩护方、侦查方对案件的不同意见,依法审查和运用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检察机关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客观全面,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客观公正。严格起诉条件,坚持“疑罪从无”,依法适用不起诉,预防和杜绝“带病起诉”,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是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新格局。不同案件之间,疑难复杂程度差异很大,如果不论认罪与否,不管案件难易,按照相同的要求制作审查报告,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还间接影响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资源投入。因认罪认罚的案件案情大多无争议,一般无需详细摘录证据内容,对事实证据不用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通过繁简分流,进一步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提升检察人员适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有序实现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三大程序的精准衔接。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形成简易案件更加注重效率、疑难案件更加注重精准、敏感案件更加注重效果的刑事案件办理新模式。

四是加强捕后引导侦查,充分发挥捕诉一体新优势。适应《捕诉一体案件审查报告》要求,已审查逮捕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着重对捕后新增或补充完善的材料进行摘录和分析,有效避免审查报告在不同阶段的重复制作,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更好地让办案人员分享捕诉一体的制度红利。要牢固树立整体质量意识,在统一模板和格式的情况下,通过在审查报告中加强对捕后引导侦查的论证,全面、客观地监督公安机关对捕后侦查意见的落实是否到位,也有利于准确评价捕后引导侦查的“优劣”。对公安机关补证不到位的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能在第一时间要求补充侦查,有效降低“案-件比”;如因时间推移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等不规范取证情况,能在审查起诉初期予以发现并及时进行监督,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优化侦查监督效果。

五是强化争议分析说理,有效明晰司法责任新依据。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仍是审查报告的核心,其质量如何,不仅反映承办检察官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也是评判检察官在办案中是否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等情况的重要依据。故审查报告要体现承办人审查意见的说理性,不能只作结论而不加论证,还应针对案件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论述。对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应予以明确表述,对案件审查中的沟通、讨论、请示等过程应予以清晰记录,对捕前捕后证据发生的变化应予以详细列明,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有效规范不起诉权的行使,全程留痕,为构建公正高效、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