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博弈中的检察应对
时间:2021-01-19  作者:吴岩 刘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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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制司法资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实践过程中控辩审三方之间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结果常常难以符合制度设计者的理想预期。检察机关应该深入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理念,优化协商博弈中的应对机制。

尊重主体地位,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自愿

一是明确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使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载明的实质内容产生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在对犯罪嫌疑人告知前,要先确定其身体和精神状态没有异常,询问其能否听懂检方语言、是否具备读写能力;在向其送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就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口头解释,并提醒其注意个别重要的条款;最后还应反复确认其是否了解已经告知的各项内容,并就其疑问给予充分的解答。

二是充分阐明相关法律后果。针对可能受到欺诈、胁迫或出于一时投机心理而选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着重向其阐明涉嫌的罪名、法定的刑期和认罪认罚带来的量刑减让幅度;对于可能存在“顶包”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着重向其阐明有罪判决的法律后果以及窝藏、包庇的法律责任;对于可能没有犯罪事实或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着重向其阐明刑罚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和检察机关的法律救济职责。

三是谨慎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审前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很难了解必要的证据信息,进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完整认知,也很难与律师进行充分的会见,进而错误估计案件可能的走向,而且他们的精神状态会受到环境的影响,进而作出短视的判断。为了避免后续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悔罪带来的程序倒流和诉讼效率贬损,承担审查逮捕职责的检察人员应当谨慎决定适用审前羁押措施。

推动辩诉交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

一是要主动进行证据开示。在证据开示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具有主动性。办案人员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不应消极等待律师提出阅卷申请,而应当主动通知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前来阅卷。在阅卷的范围上,除了涉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相关材料外,不应有所保留或隐瞒。除此之外,在辩护人阅读、复制相关案卷的过程中,还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得收取、变相收取阅卷费用。

二是要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主动承担起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对此,检察人员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获取与量刑有关的证据信息,并从这些信息中遴选出能够影响量刑的情节,再根据法律及情理对每个量刑情节分别作出评估,在刑法所确定的量刑幅度的基础上,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最终形成一份包含明确刑期的书面量刑意见。

三是要创造平等协商环境。检察机关应当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适度引入司法化的理念,建立相对独立的协商程序。一方面,可以考虑引入讯问时律师在场机制,从而保障博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发表自己的看法,律师也能够及时地解决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各类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适度允许辩方申请相关人员到场或即时调取证据,从而保障博弈过程中的争议能够获得快速的解决。

巩固诉审协作,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

一是要以判决的标准审视全案证据材料。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中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要巩固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对于检察人员来说,就是要以审判者的要求来约束自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认罪认罚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趋向于“确认式庭审”模式,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必须要以判决的标准审视全案证据材料。

二是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后的表现。检察人员在量刑建议的设计形成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后的各种表现。除了要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改造可能以外,还要积极促成刑事和解,督促其退赃、赔偿,并确认其是否及时履行到位,最终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三是要在起诉意见书中进行充分的说理。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阶段停留的时间较为短暂,因此,检察人员在起诉意见书中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这不仅是为给最终制作裁判文书提供充分的依据,也是为了主动接受法院及社会公众对博弈结果的审查。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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