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化解行政争议
时间:2025-04-16  作者:蒋杰 方芳 李霞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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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画上句号

浙江: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化解行政争议

本报讯(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李霞)“我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再也不用为宅基地这事儿来回跑了。”近日,家住浙江省象山县某村的村民刘某甲给该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电话报喜。

这和刘某甲家一份1977年的分家协议有关。当年,刘某甲的父母与4个儿子达成分家协议,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约定刘某乙对共有房屋中的一间房屋(下称“A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刘某乙未购买,该房屋仍归刘家父母所有。1997年,三儿子刘某丙背着家人违规操作取得了A房屋的土地证。2017年10月,为帮助刘某乙重新建房,在刘某乙申请注销自己所属的两间房屋土地证的同时,刘某丙申请注销A房屋的土地证。同日,刘某乙就此三处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登记后,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建房。在刘某乙开始建房时,刘某甲才得知A房屋已被刘某乙占有。

2018年2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相关行政机关,诉请撤销1997年将A房屋登记在刘某丙名下的行政行为,后法院判决1997年的颁证行为违法。尽管如此,因错误颁发的土地证此时已被注销,刘某乙的建房行为仍在持续,刘某甲遂将属地政府、相关行政机关等诉至法院。经象山县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三级法院均以刘某甲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3年8月,刘某甲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后,因案件发生地在象山县,宁波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象山县检察院办理。办案检察官调取了案卷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颁证及注销等相关资料,前往属地政府、涉案单位、涉案宅基地现场了解案情,与刘某甲、刘某乙家属当面沟通宅基地归属问题。

经调查发现,刘某乙建房审批是在刘某丙违规申领、注销土地证基础上进行的,相关行政机关将该宅基地审批给刘某乙的决定存在事实依据不足问题。办案检察官认为,刘某乙未经共有人同意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对刘某甲等房屋共有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刘某甲作为权利人之一,具备起诉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已经找到了案件症结,但刘某甲的问题仍没得到实质性解决,争议有可能延续。”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了解到刘某甲有明显的化解意愿后,为真正解决宅基地矛盾纠纷,象山县检察院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随后三级检察院联动办案。2024年1月,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6月,浙江省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撤销二审判决。象山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规范审批程序。相关行政机关积极采纳,并承诺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经检察机关、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刘某甲的心结终于被解开,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表示不再就此事揪着不放,并选择撤诉。至此,一场长达7年的农村宅基地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 刘正人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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