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多处伤,为何只鉴定一处?”
河南栾川: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吴占京)“我们完全认可检察院的审查鉴定意见,以及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检察官,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望某、郑某夫妇由衷地说。
2024年7月20日,望某、郑某夫妇因琐事与饮酒后的万某发生争吵,推搡中,郑某扇了万某两巴掌,气急败坏的万某回家取了刀,持刀追砍望某、郑某,致二人身体多处损伤。同年7月29日,经公安机关鉴定,望某、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万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我身上明明有多处伤,为何只鉴定了一处?”在查看公安机关给出的伤情鉴定报告时,望某、郑某夫妇对只鉴定一处伤情提出异议,并委托律师针对鉴定意见提出一系列专业性问题。此后,二人以公安机关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为由,不断上访。
2024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栾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案情后,针对被害人提出的疑问,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是否全面反映损伤程度、鉴定时机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在洛阳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的支持下,栾川县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快速启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审查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全面细致了解案情及鉴定过程,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复核鉴定过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检察技术人员发现望某、郑某均遭受了多处损伤,而两份鉴定意见均存在“漏鉴”,一份仅对望某双上肢损伤情况进行分析评定,未对其骨折情况进行分析评定;一份仅对郑某右手骨折情况进行分析评定,未对其腹部创口进行分析评定。
“经与公安民警沟通,我们得知,公安机关曾认为,望某、郑某没有被鉴定的伤情未达到轻伤二级,仅鉴定两人的一处伤情,对作出轻伤二级的结论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案件定性,所以就没有鉴定其他伤情。‘漏鉴’虽然对罪名没有影响,但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经全面分析,检察技术人员认为,该案中,两份伤情鉴定意见均没有综合考虑多种损伤后果,在全面性分析论证上存在明显错误,均应当重新鉴定。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检察技术人员出具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书,并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经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根据检察技术人员作出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对被害人望某两处轻伤二级,郑某一处轻微伤、一处轻伤二级予以确认,重新认定犯罪事实。同时,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协助检察官释法说理,望某、郑某夫妇对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表示认可。2024年11月22日,根据新的伤情鉴定结果,栾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万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