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经全面审查认定社矫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
时间:2023-11-28  作者:郭树合 白树文 李雅倩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一线
【字体:  

“在面对全新类型的案件时,检察官主动履职,开展实地调查,完善证据链,与司法局、红十字会积极合作,生动地实践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减刑制度激励罪犯服从监管积极改造、促进其融入社会的功能,有利于弘扬向善价值导向,引导更多社区矫正对象贡献社会。这正是我们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追求的目标所在。”1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巡回检察组在点评李沧区检察院相关工作时如是说。

10月30日至11月17日,青岛市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分别对市南区、李沧区、市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及检察监督履职情况开展巡回检察。在对李沧区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时,检察组对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该案是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期间提请减刑审查案件。

社区矫正期间,社矫对象马某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被授予“全国无偿献血奉献铜奖”,捐献造血干细胞挽救了一名少年白血病患者生命,被崂山区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4月12日,鉴于马某确有悔改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李沧区司法局拟对马某提请减刑,并向李沧区检察院征求意见。因实务中缓刑考验期内减刑的案例很少,特别是因捐献造血干细胞适用减刑的案件全省无先例参考,李沧区检察院立即对该案开展全面调查,并第一时间将该案报告给青岛市检察院。

在李沧区检察院督导下,区司法局启动了相应调查核实工作。为确保关键事实的真实性和核心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先后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走访红十字会、政法委等单位,并对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取证过程同步监督。

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李沧区司法局将对马某的减刑建议报青岛市司法局审核。5月12日,青岛市司法局将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市检察院。在李沧区检察院前期取证和审查基础上,青岛市检察院对马某社区矫正期间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针对提请减刑幅度、提请程序向市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同时,马某为了救治他人生命,不顾个人安危,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规定,马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办案质效,青岛市检察院特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听完情况介绍,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5月2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经审理,法院裁定减去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减去其剩余缓刑考验期。

11月17日,青岛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栾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应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又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郭树合 白树文 通讯员李雅倩)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内能否减刑 山东青岛:经全面审查认定社矫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

[责任编辑: 马菲菲 朱玲]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